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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天怡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0(5):111-114
临摹本质是事实行为,其本身是追求与原作品高度相似,其行为本身不应当成为判断其结果的依据,著作权法对于作品是否给予保护的连接点也是以结果来进行判断。因而作品本身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是判断作品是受到保护的唯一标准,即使作者付出了大量努力,但作品本身没有独创性,也不应当给予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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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原本是为了平衡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置的,但我国著作权法中却赋予了权利人不少声明保留的权利。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形中,声明保留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平衡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分配所设置,本文就针对声明保留的具体适用作出检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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