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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法律逻辑学》第150页第二段,在恢复省略三段论被省略部分时,提出了一个论断:“如果结论是特称判断,恢复后三段论的前提必有一个是特称判断。”我认为这个论断是不正确的。 第一,三段论的第5条规则是“两个前提皆为特称不能得出结论,前提之一为特称,结论必为特称。”(上述教材第140页)。本规则只是提出“前提之一为特称,结论必为特称”,而根据这个规则是不可能得出“结论是特称判断,前提必有一个是特称断”的结论,因为,这条规则是从三段论前提的逻辑特征,概括出结论的逻编特征,而不是从结论的逻辑特征反过来概括出前提的逻辑特征的。结论是特称判断的三段论与结  相似文献   
2.
对假言定罪三段论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广泛性、表现形式、推理过程以及为保证结论真实还应注意的其他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研究  相似文献   
3.
一切定义都是压缩的语言表达形式,例如“人”的定义:人就是能制造工具和使用工具,并具有抽象思维能力的动物。这一定义是由以下语言表达形式压缩而来的: 人是动物,但不是每一种动物都是人,只有与其他动物不同的,能制造和使用工具,并具有抽象思维能力的动物才是人。  相似文献   
4.
一 罪名是指具体罪行的名称或语词表现,任何罪名都是以概念的形式出现于判断和推理等思维形式之中。一个具体的罪名,也就是一个特定的概念。任何概念都可以用定义的逻辑方法明确其内涵以区分各自的反映对象。罪名概念也不例外,但罪名定义因有其自身的特点而区别于一般定义。  相似文献   
5.
定罪三段论是指以罪名定义为大前提,以对被告人在被控案中的行为事实的断定为小前提,并把小前提所断定的行为事实与罪名定义相对照,从而对被告人在被控案中的行为作出法律评断的推理形式。这个法律评断是定罪三段得的结论,其内容是认定被告人在被控案中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某罪。由于定罪三段论的大前提是罪名定义,因此,根据罪名定义的种类及其分解,定罪三段论可分为简单定罪三段论、复杂定罪三段论和假言定罪三段论,前两种是定罪三段论的基本形式,本文仅就这两种形式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定罪三段论是指以罪名定义为大前提,以对被告人在被控案中的行为事实的断定为小前提,并把小前提所断定的行为事实与罪名定义相对照,从而对被告人在被控案中的行为作出法律评断的推理形式。这个法律评断是定罪三段论的结论。其内容是认定被告人在被控案中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某罪。例如:  相似文献   
7.
刑事法庭辩论是在控诉方与辩护方之间进行的。控诉方在于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要求法院处以相应的刑罚;辩护方则相反,它是为被告人(或被告人为自己)辩护,论证其无罪或罪轻,以求免除或减轻、从轻刑事处分。因此,双方都不能不借助于或遵守各种逻辑思维形式及其规律、规则,以达到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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