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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两性生物学上的差异,决定了其分工与合作。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异性婚姻家庭模式,隔绝了女性之间的交往和联系,未能演化出协调女性之间关系的法律系统;而男性由于其特殊的优势,在获得家庭统治权的同时,也是家庭对外的代表,他们在与其他同性的社会化交往中,演化出了适合于该性别行为特征的自然法体系。从古代自然法的柏拉图,到古典自然法的休谟,再到现代自然法的罗尔斯,他们的理论无不建立在男性的基础之上,女性则被无情地排除在外,暗含了两性之间长期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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