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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了维护司法的公正性,我国的制度设计更强调对司法行为的监督,不仅监督主体多元化,而且监督的范围涉及司法的各个层面。这个监督体系违背司法活动的规律,使司法本身丧失了独立性,从而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改造当前的监督模式,建立合理的司法责任机制。  相似文献   
2.
正义女神的画像最早出现于古罗马奥古斯都时期。最初的正义女神并没带有后世所赋予的诸多象征物,在12世纪时期正义女神开始手提天平,随后宝剑也出现在正义女神的手中,蒙眼布则是到15世纪才出现的。人们对正义女神不断添加象征物的过程,也是对正义女神不断怀疑的过程。自己创造了正义女神,自己又不断地怀疑她,这便是人类的正义困境。  相似文献   
3.
协议应当履行原则渊源于公元4世纪的迦太基宗教会议的判决,到了中世纪,教会法学家进一步将这一判决的结论发展成为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契约原则。这一原则的独特之处不仅在于它与当时复兴的罗马法针锋相对,完全否定了契约形式的合理性,而且在于它强调从道德视角来审视契约问题,把契约的效力基础建立在道德因素之上。从道德立场出发,协议应当履行原则,强调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反对欺诈行为,同时反对不必要的契约形式,强调信守诺言的重要性。协议应当履行原则经后经院法学者以及自然法学者的进一步阐释,形成了现代契约自由与意志自治原则。在契约缔结及履行过程中,协议应当履行原则所强调的善意、诚信因素,也成为现代契约法处理契约解释与履行问题的重要原则。鉴于契约法所调整的对象并非只是经济生活,还有市民社会的人际关系,因此以经济理性为基础的诸多规则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契约法领域,现代契约法应该体现一定的道德关怀,否则它将难以摆脱伦理的困境和走向“死亡”的宿命。  相似文献   
4.
对于私法中某些难以确定的情况,法律往往会从社会秩序、经济效益和法律政策的角度出发,对此类情况作出某种假定。这些假定是可反驳的,但在没有被反驳之前,法官应当将其认定为法律事实。法律假定的司法价值在于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迅速解决纠纷,以维护正义。从法律假定的角度探究当前国人的“救助恐惧症”,发现:当下“救助恐惧症”日益严重的原因,并非只是社会道德水平的低下,司法对法律假定问题的忽视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诱因。基于人性考虑,缓解“救助恐惧症”的有效方式不是高喊空洞的道德口号,或是对普通人提出圣人般的道德要求,而是回到法律层面本身,承认基本的法律假定,从而使救助者获得一定的安全感。  相似文献   
5.
法律诊所是美国特定社会环境的产物。作为一种法学实践教学方式,它通过让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的方式,训练学生的职业能力,实现社会正义。由于我国有完善的法律援助机制,加之法律诊所的社会认可度较低,很少有法律援助案件进入法律诊所,所以法律诊很难产生相应的教学效果。即使有足够的案件来源,法律诊所高昂的运行费用对多数高校来说也是难以承受的。由于国情的不同,美国式的诊所教育在我国缺少存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6.
为了克服罗马市民法所存在的局限,罗马裁判官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给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提供法律救济。自由裁量权的出现与诉讼程序改革以及公平诚信思想的引入密切相关,其行使的方式主要是采用拟制诉讼和创立事实诉讼。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裁判官不仅创立了新的契约类型,同时为后世解决法律局限性问题提供了范例。  相似文献   
7.
善意取得制度渊源于古老的商业习惯,萌芽于少数古代法律制度之中,成型于中世纪商法的公开市场原则,后经欧洲各国的改造,最终形成现代私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发生生成是一个知识整合的过程,体现出人与社会之间的一种动态互动关系。对法律制度的发生学解读,有利于我们认清制度的本质属性,从而更好地引入与改造。  相似文献   
8.
罗马契约法是一种形式契约体系,其契约在结构上可以分为内在的协议与外在形式两个方面,而契约的效力便在于当事人协议与外在合法形式的结合。在罗马契约发展史上,契约法经历了从注重形式到注重协议的转变过程,但形式契约体系并未瓦解。历史环境的变化,造成了我们对罗马契约制度的众多误解。对罗马契约结构的分析,有利于判定契约的效力,认定契约的属性,厘清契约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最终有助于我们正确处理西方法律的移植问题。  相似文献   
9.
罗马契约法实行严格的法定主义原则,要求契约必须符合数目有限的几种法定形式,对于不具有合法形式的契约不承认其法律效力。为了克服法律本身的僵化性,罗马人创造性将合法的形式运用于它所没有包含的交易领域,使众多不具有合法形式的交易得到了法律保障。这种法律拟制的方式,有利于克服法律的局限性,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10.
现代商法浪漫主义者认为,早在11、12世纪,中世纪商法就已经形成一种独立的法律体系,这种商法具有普遍性与跨国家性,是独立于世俗政治力量之外的自治性法律体系。然而怀疑者则认为,无数的史实证明,中世纪的商法完全是区域性的地方法,尽管存在统一的趋势,但在中世纪结束之前从未形成过一种统一的法律体系。同时商法的发展也很难摆脱世俗政权的影响,所谓的自治、跨国家的中世纪商法只是商法浪漫主义者的一种想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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