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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治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4)
唐代的司法组织中,“三司”的地位至为重要,但人们在论述“三司”时,往往忽略了在唐代司法中存在着两个性质不同的三司。这两种三司,虽然都与司法有紧密联系,但其在唐代中央官僚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却是不一样的,因为二者都简称作“三司”,人们常将二者混淆,所以有必要对它们进行剖析,弄清达两种性质不同的“三司”各自的地位和作用,从而真正了解唐代的司法审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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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没有一整套合理的监督机制,权靠官吏在丰衣足食后以道德自律,达到廉政的目的,就只能是一种幼的幻想.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统治者鉴于明亡的教训,总结了历代封建专制干朝的政治经验,在入关之初,对明朝的监察制度进一步加以完善。清以都察院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执掌对各级官吏的监察与弹劾,并可对皇帝进行规谏。都察院内设“六科”,分别对中央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进行监察;十五道,分别对各行省“巡分抚绥”,“澄清史治”,以为“天下之耳目”。除此之外,各省还设有布政使、按察使和提督学政,分别对地方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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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监察体系,朝廷以中书门下作为立法机关对司法进行监督,尚书省作为行政机关对司法进行监督,御史台作为专职监察机关对司法进行监督,巡察使以中央的派出机构对地方州县的司法活动进行监察,从而构成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监察网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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