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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代的司法组织中,“三司”的地位至为重要,但人们在论述“三司”时,往往忽略了在唐代司法中存在着两个性质不同的三司。这两种三司,虽然都与司法有紧密联系,但其在唐代中央官僚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却是不一样的,因为二者都简称作“三司”,人们常将二者混淆,所以有必要对它们进行剖析,弄清达两种性质不同的“三司”各自的地位和作用,从而真正了解唐代的司法审判制度。  相似文献   
2.
中国律师走出困惑王宏治20世纪前期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律师制度是以国家法律制度确认其合法存在为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古代从来没有出现过律师制度。以往人们常将.伐国时期的邓析作为中国律师的鼻祖,仅仅是因为他收取费用,为人打官司,代理诉讼。由于邓...  相似文献   
3.
倘若没有一整套合理的监督机制,权靠官吏在丰衣足食后以道德自律,达到廉政的目的,就只能是一种幼的幻想.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统治者鉴于明亡的教训,总结了历代封建专制干朝的政治经验,在入关之初,对明朝的监察制度进一步加以完善。清以都察院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执掌对各级官吏的监察与弹劾,并可对皇帝进行规谏。都察院内设“六科”,分别对中央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进行监察;十五道,分别对各行省“巡分抚绥”,“澄清史治”,以为“天下之耳目”。除此之外,各省还设有布政使、按察使和提督学政,分别对地方民…  相似文献   
4.
唐代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监察体系,朝廷以中书门下作为立法机关对司法进行监督,尚书省作为行政机关对司法进行监督,御史台作为专职监察机关对司法进行监督,巡察使以中央的派出机构对地方州县的司法活动进行监察,从而构成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监察网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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