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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本宏  李领臣 《江淮论坛》2012,(5):143-147,120
营业转让行为是企业法上的特别契约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契约行为。营业转让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而排除转让财产物件,只要不影响营业的有机一体性即可,但是转让必须包含事实关系。营业转让虽为契约行为,但是影响到股东利益,理应履行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程序,并赋予异议股东以股份收买请求权。营业转让时,财产应进行个别转移行为;债务并不当然由受让人承继;劳动关系是否承继由当事人约定应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2.
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侵权法领域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项早期仅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的特有制度,具有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惩罚和威慑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通过考察惩罚性赔偿在英美法系国家侵权领域适用的变迁,本文就其在我国侵权法领域适用的合理性与适用的条件、范围、赔偿额度等若干问题略作探讨.  相似文献   
3.
王本宏  高志宏 《学术界》2012,(8):85-95,287
明确界定公共利益是增进公共利益、保护个人利益的有效途径,而界定主体则是公共利益界定的前提问题.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各国的法治实践也不尽相同.基于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等考量因素,公共利益只能由立法机关界定.我国公共利益界定的应然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也有权界定公共利益范围,但应遵循法律效力等级原则,不应与上位法相冲突;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外,其他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都无权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在现阶段法律可以授权部分行政法规、规章对公共利益予以界定,但从长远来看,人民代表大会不能授权其他机关界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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