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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诱惑侦查手段已经在新型毒品犯罪中被使用,采用诱惑侦查手段破获的案件应当区分类型作出不同的处理,保障此手段的法理合理性和实践合理性。制造新型毒品犯罪由于原材料易得、制作技术简单、制造过程中数量很难控制等特点,为避免不当的诱惑侦查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应对其更加节制。监听手段所获材料转化为书证使用是根据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规定的一个折衷的选择,这样不仅仅能够更加有力地指控犯罪,同时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监听透明化原则。毒品案件的量刑是根据其成品的数量进行确定的,对于死刑案件还要考虑其含量,因此应该对半成品毒品进行相应鉴定以确保对此类犯罪恰当量刑。  相似文献   
2.
监察体制改革后,如何对接监察办案程序是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个突出问题。《监察法》实施和《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一审稿、二审稿)的先后发布,对监察办案与侦查、起诉、审判之间的程序衔接提供了依据和新的解决思路。但就调查与侦查的关系,留置的属性及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审查运用等方面,仍存在权力界限不清、性质不明等问题,亟待立法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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