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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寻和谐稳定的乡村社会秩序是清代国家治理的重要目标,但是在乡村日常生活中矛盾、冲突不断,相应的民事纠纷层出不穷,从而对乡村社会治理提出了严峻考验。为了应对繁杂的乡村民事纠纷,无论民间社会还是国家政权都不断探索符合乡村秩序和国家治理需要的解决方案。受儒家“无讼”观念影响,礼治规范与调处息讼成为清代解决民事纠纷的首选策略,州县官也因此具有了民之父母的宗法身份。但是清代的司法实践表明,“健讼”是社会的常态,民事诉讼的化解机制呈现多元模式。清代州县官兼具父母官与刑名官的双重身份,在民事纠纷的化解实践中,无论是国家还是民间都重视发挥官方“法治”的解决途径,并将其作为根本依据。清王朝在调整、完善、强化州县司法审判体制的同时,充分调动乡村社会的各项资源,力争实现国家对地方社会秩序的有效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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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荒容易诱发社会冲突,乾隆朝中期,顺天府通州发生了一起乡民告赈案,面对灾情,地方社会、地方官、皇帝分别采取了不同的处置措施。身处社会底层的普通民众采取群体告赈的方式,谋求生存权利;州县官在处理告赈事件的过程中,面临着来自地方社会与皇权的双重压力;乾隆帝以维护统治为首要原则,采取宽严相济的策略,及时调整赈济政策,缓和官民矛盾,从而到达秩序控制的根本目的。告赈案反映了清代国家与地方社会的多方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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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统治者根据京畿治理的需要,在北京设置顺天府作为特别行政区,实施有别于地方知府的特别行政管理体制。京师及周边地区的社会治理主要围绕顺天府展开,其中,京畿地区的赈灾救济事务大部分由顺天府承担。灾荒之际,顺天府除积极赈灾之外,还通过敬神、祀神等方式缓和灾荒造成的不利影响。祛灾仪式在京畿赈灾及灾后重建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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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兵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6)
一、一个新的重要课题 1978年底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现在我国经济管理体制一个严重缺点是权力过分集中,应该扩大企业管理自主权、精简机构、政企分开。从那时到现在,以搞活企业为中心环节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已历时八年。八年的实践是极其丰富的,可以说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已迈出了突破性的步子。我们打破了旧的经济管理体制的束缚,使企业开始从过去的行政机构的附属物向相对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转化,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为建立新的经济体制奠定了一定基础。但是,也必须看到,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离增强企业活力、完善市场机制、健全宏观管理制度的目标还相距甚远。在增强企业活力方面,企业内部机制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开始有了一定程度的活力。但是,对大多数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来说,还没有真正活起来,扩权至今没有很好落实。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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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兵 《中国社会历史评论》2011,(0)
司法审判是清代各级地方政府的基本职能,各省督抚藩臬、道府、州县构成清代司法审判体制的基本网络。顺天府是清代特别行政区,旗民杂处,社会矛盾复杂,纠纷讼案频繁。在京畿治理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包括顺天府、步军统领衙门、五城御史在内的京师治理体制,以及由顺天府、直隶总督构成的京畿州县行政、司法管理制度。作为特别行政区域,京畿地区的司法体制与地方司法体制迥异,在京畿司法实践中,统治者强化顺天府司法职能的同时,进一步加强顺天府与直隶总督、步军统领衙门、五城御史等衙门的相互协作、监督,以此维护京畿社会秩序。清代京畿司法审判体制具有多元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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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末期的清代流民问题尤为严重.在京师地区,受自然灾害、社会矛盾、民族矛盾等因素的影响,流民充斥街巷,给京师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带来严重威胁.为此,清代统治者试图通过开办粥厂截留流民,以及留养、资遣等举措消弭流民对京师社会秩序的冲击,京师地区逐渐形成了一套结构完整的流民应对机制,这套机制对维护京师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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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是传统中国社会救济事业发展的繁荣时期,京师作为"首善之区",社会救济事业尤其得到统治者的重视。清代统治者的社会救济措施中,开设粥厂、煮粥赈济是清代京师救助贫民的重要举措。清代京师粥厂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官办粥厂,主要由政府投资并管理;一种是官督绅办粥厂,由士绅创办,官府监管。清代京师粥厂对于救助贫民、安抚流民、挽救民生以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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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耕耤典礼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家礼仪,在18世纪的中国,随着民族、民生等社会问题日益凸显,统治者根据国家治理的需要,在吸收借鉴传统耕耤典礼的基础上,围绕"敬天勤民"的治国理念,恢复重建有本朝特色的耕耤典礼.清代重视发挥耕耤典礼的社会教化作用,在利用亲耕仪式塑造圣君形象、培养帝王德行的同时,将其推广至各省府州县各级衙门,耕耤典礼由此演变成为一场全民性的劳动教育仪式,从而为整个国家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价值规范,并为中国文明的发展、延续烙下了深刻的时代印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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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畿地区是清代特别行政区,旗民杂处,社会矛盾复杂,纠纷讼案频繁。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包括顺天府、八旗、步军统领衙门、直隶总督在内的京畿旗人司法审判制度。在处理旗人诉讼案件的过程中,统治者注意强化各衙门之间的相互协作,以此调整京畿地区的民族关系,缓和社会矛盾。清代京畿旗人司法审判体制具有多元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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