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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权力中心,是指掌握公司核心决策与执行权力的部门。在中外公司的发展历史上,这一中心存在变迁现象,尽管各国的变迁轨迹不同,但公司法对这种变迁的应对逻辑却有着相似性:强化新权力中心的决策权与执行权,同时强化其他非权力中心部门的监督权。中国公司权力中心的变迁轨迹具有其特点,2005年《公司法》在应对公司权力中心变迁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回应,促进了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提升了经营效率,但仍存在不足。受政治因素影响,中国公众公司的股权结构在未来可能会出现二元结构现象,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可能会产生先发国家未曾经历的变化,《公司法》应当对这些变化作出符合逻辑的回应。  相似文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对买卖不破租赁规定的但书并未涉及存在预告登记的情况。发生在预告登记后的租赁是否仍能够以"买卖不破租赁"对抗之前的预告登记,这一问题在德国法上亦存在争议。尽管二者均为物权化之债权,但并不宜直接参照物权,以时间先后作为优先顺位的判断标准。在我国人口迁徙与城镇化的背景之下,根植于社会保护和生存利益保护之上的租赁权,得在一定程度上对抗之前的预告登记。而未来民法可能的发展方向——大财产权体系,也应当避免简单参照现有物权的顺位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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