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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一点“我认为”,多一点“我发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白建军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45(1):25-33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人们通常会用“我认为……”、“我的观点是……”或者“我的理论是……”等形式表述所做出的研究成果本身,而用“我发现……”、“我根据……”或者“我依据的证据事实是……”等形式报告其研究成果是怎么做出来的。按常理,面对事实并不一定都能正确挖掘或抽象出其中的理论,而理论却一定来自于特定的事实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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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建军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2004,(1)
一直以来,指示犯罪轻重的唯一刻度是法定刑罚的轻重,这其中的潜在假定是,从事动刑,配刑的立法者通过轻重不等的刑罚给各种犯罪所作的“标价”就是其真实价值。而本研究的基本进路是,人定的罪量与理论罪量之间应当相等,却不一定真的相等。“罪量”和“刑量”两个部分分别讨论了犯罪严重程度和刑罚严厉程度的数量规定性,通过所建构的量化评价系统,实现了中国刑法分则中所有犯罪应当多重和实际上多重的量化描述,使其中任何一对罪刑关系都能在总体罪刑排序中找到自己应然和实然的确定位置,此即中国的罪刑关系“报价单”。在此基础上,本研究对中国刑法进行了罪刑均衡性的实证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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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硬的理论,弹性的规则——罪刑法定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白建军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6)
依据弹性刑法判案,无论定罪还是不定罪,形式上都合法也都违法。本研究通过对新老刑法、中外19部刑法典、中国刑法的435个罪名及2万多个真实案例的大跨度经验考察和深度数据挖掘发现:中国刑法的弹性较大,并伴有不严不厉或厉而不严的倾向,但弹性刑法的司法适用率其实很低;弹性刑法的原因主要不在于犯罪的复杂性而在于立法本身;严格控制弹性刑法应该是罪刑法定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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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无罪率,折射出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之间的内在紧张关系。以32万刑事判决为样本,对其中的有罪判决与无罪判决进行量化比较,结果发现,无罪与有罪的司法决定不完全取决于案件基本事实是否符合实体定罪条件,它还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某种司法潜见有关。司法潜见源于证据信息不对称、实体性暗示、控辩力量对比悬殊、控方对案件的初选等四类背景信息,使司法人员对案件是否有罪的最终结果早有心理准备和预期。司法潜见包括无罪潜见,也包括有罪潜见。由于司法潜见的存在,一些有罪判决是实体定罪条件与有罪潜见的综合产物,因而零无罪率是不可能的。司法潜见位于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二元分析框架的盲区,只有在坚持形式理性的过程中,自觉控制司法潜见的影响,才能实现对公民刑事法权利的平等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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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建军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4(3):101-109
本文数据来源为18年来国内全部刑法、犯罪学博士论文351篇,理论资源为知识社会学和科学哲学,量化分析工具是SPSS,着眼点是科研选题与学术创新之间的关系。结论认为:“竞争型基础研究”在既定范围、领域的科研选题中所占比例即显示学科发展状况的创新系数越高,说明有越多的学术注意力集中到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的反思和论争上,结果可能预示着学科整体创新的临近。这个系数越低,表明学科的整体发展越稳定,常规研究仍为知识创新的主要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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