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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在同一事故中可不考虑个人差异,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该条同命同价条款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死亡赔偿并不是对死者生命价值的赔偿,而是对死者近亲属受损利益的救济。死亡赔偿从扶养丧失说改采继承丧失说,赔偿标准采定型化赔偿和客观计算,体现了立法没有为了逻辑自治而漠视社会现实,但对城乡居民采用了两分法的计算标准,显然违背了死亡赔偿金设立的初衷。今后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完善必然取决于对有关利弊的实证分析而非抽象的逻辑推理。  相似文献   
2.
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出于满足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需要,应让渡一些个人利益于媒体大众,作出一些牺牲,但其肖像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同普通大众一样需要保护。由于其肖像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开性,在信息不对称下,其往往不能知悉自己的肖像被侮辱性侵权使用的具体情况,由此,公众人物的肖像被侵害的知情权得不到保证,造成其维权难,举证难等问题,本文试图从采用特殊的举证责任及归责原则入手,试述我国公众人物肖像权的保护应采用特殊的侵权构成要件,以期使其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  相似文献   
3.
中国民法现代化的发端及价值选择误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清末民初的中国社会,商品生产交换领域的拓展、西方民法理念的冲击、对司法主权之渴望及民主政治体制的创建,为中国民法现代化的发端创造了充裕的条件,并由此掀开了中国民法现代化的起始一章。不过,中国民法现代化起始阶段,由于受西方“权利社会化”思潮的影响,民法制度的价值选择不恰当地定位于“社会本位”之上;同时,受这一时代西方社会的“法典化”现象影响,民法制度的创制又过分强调了“法律移植”的作用和“制定法”的地位,而忽略对自身传统民法文化的承继和对善良习惯的汲取。  相似文献   
4.
法人所有权与公司人格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人所有权是公司法律人格的核心要素,作为公司人格核心的法人所有权的法律设置又是商品生产交换条件的法权要求。反之,法人所有权的缺损,则会引发“公司人格否定”机制的运作。而以“法人财产权”为基础构造的公司人格体制,因为法人组织体缺乏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在现实的运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制度缺憾。创建公司法人所有权与公有制并存的“双重所有权”体制,既有利于健全公司法律人格,也可以满足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需求。  相似文献   
5.
非法人组织的困境及其法律地位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非法人组织大量地客观存在 ,它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并事实上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然而传统民法并不承认非法人组织具有法律人格。赋予非法人组织享有法律人格 ,独立地参与民事交往和诉讼活动 ,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法权要求。在民事立法上 ,适宜创立“次法人”制度 ,确立其在经营中的有限责任和破产后成员无限责任的承担机制。  相似文献   
6.
行业协会的功能及其法治价值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行业协会具有民间性、自治性、中介性、行业利益代表性和非营利性等本质特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行业协会具有服务、代表、沟通协调和自律等功能。行业协会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法治价值,它能全面地实现并保障经济主体的私权利,制约并保障公权力的良性运作,构筑社会经济秩序的自我调控机制。基于行业协会的正当社会角色及其本质属性,我们应当充分关注并张扬行业协会的功能及其法治价值。  相似文献   
7.
论网络服务商的合理注意义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网络技术的发展为版权人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使得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大众化”。明确网络服务商的合理注意义务,有利于实现网络环境下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实践中,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商要求其承担的合理注意义务也不尽相同,在特定条件下将有限的主动审查义务赋予搜索引擎服务商符合利益平衡的原则。借助立法制定更能适应高科技环境下版权保护和利益平衡需要的新规则,是未来版权法发展的趋势。  相似文献   
8.
法人所有权是法人人格支柱 ,“法人所有权”的法律设置是商品生产交换的必然法则。建立法人所有权也是防止股东滥用权利 ,以实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的逻辑归结。创建法人所有权与国家、集体所有权并存的“双重所有权”体制 ,是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 ,满足公有制经济发展需求的基本途径。  相似文献   
9.
习惯自在调整与习惯的法律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统习惯在社会制度构造中一般有"习惯自在调整"和"习惯法律化"(包括"认可式""嵌入式"两模式)两种形态。基于国家法调整的限度,"习惯自在调整"模式拥有充实的社会基础。传统社会向来重视"习惯自在调整"模式对民间社会秩序的维持作用。这一模式饱含着诸多有益于当代社会主体私权保护的优异品性,蕴涵着"法律伦理主义"的价值取向。当然,中国古代依赖血缘组织的特有社会结构表明,社会调整既需要习惯自在调整,也需要习惯的法律化。"习惯法"和"嵌入式"的"习惯成文法"等两种习惯法律化模式,既能够表彰习惯的法律意义,使得法律制度认同、融会优异习惯规则,又符合现代社会的快节奏行动模式和法治化的体制要求。  相似文献   
10.
委托为本人与相对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处理事务型合同 ,它是委托代理、信托、行纪、居间等合同的基础法律关系。创建以代理、信托、行纪、居间等法律制度为内容的委托法对民法的规范化、系统化极富价值。在法律建构模式上 ,适宜将委托制度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 ,同物权法、债权法并列以体现其兼具物权和债权内涵的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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