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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罪罪过形式的立法空白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困难。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观方面是单一罪过形式,有且只能有过失这一种罪过形式。较之一般犯罪而言,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犯罪构造稍显特殊,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承担两个层级的注意义务,一是对被监管者之危害行为或者其他外力因素存在的认知义务,二是对由此可能造成的法益危害结果的预见义务和对危害结果的回避义务,违反注意义务便有成立过失犯罪的可能。环境监管失职罪属于监督过失型犯罪,审判实践中应将其与出于故意心态的滥用职权罪区别开来,准确定性环境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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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益包括自然法益与人类法益,这既尊重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亦符合污染环境犯罪惩治的司法实践要求。对污染环境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进行界分,在行为侵害法益层面,应对侵害的自然法益和人类法益按照"主要法益"与"直接法益"的顺序进行依次判断。在行为人罪过层面,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行为对象为法定有害物质,即可认定行为人具备污染环境犯罪的认识要素。我国环境资源犯罪刑事立法应确立密切关联性标准,将与自然法益关联性更为密切的行为规定为污染环境犯罪;将与人类法益的关联性更为密切或者侵害具有人类社会属性之环境要素的行为规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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