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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应对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入侵问题,我国应当借鉴美、日等国家的有益经验,及时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立法,健全完善由外来物种的分类管理、风险评估、引进和放生许可、监测预警、应急反应等组成的制度体系。同时,还应当修改《侵权责任法》,将生态破坏侵权纳入统一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修改《刑法》,创设破坏生态罪的新罪名。此外,还应推进行政监管体制改革,成立专司生态保育工作的生态部,并在其下设立生物多样性管理局,实现对生物入侵应对事宜的统一监管。从理论上看,研究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调整机理,不仅有助于理解关于环境法可以调整“人-自然”关系之“调整论”的可贵之处,还有利于揭示“自然体权利论”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等极端观点的谬误所在,进而修正和完善环境法“调整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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