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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随着手机的普遍应用,手机短信似乎已成了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人们不仅以短信互致问候,联络感情,还以短信订合同,确立担保关系。手机短信已经深入人们的经济和精神生活。在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以及性骚扰、侵犯名誉权等各类案件中,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正不断出现在法庭上。那么,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应注意些什么呢?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手机短信是一种证据形式,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手机短信与其他证据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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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单位女工田某在与梁某恋爱期,发生同居行为,而梁某在与田某同居期,梁某又与黄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田某发现后受到极大的伤害,痛不欲生,想将梁某推上被告席上。有些好心人劝告田某说:“法院不会支持你的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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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部: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有何规定?(广东 邵清)邵清读者: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没有对此作出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1993年11月3日作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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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将房改房出售给了职工,为了便于维修和管理,请问,企业能否在企业所得税款前提取房屋折旧费和维修费?上级部门拨入的住房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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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在2003年1月21日从某华联商厦超市购买十包奶粉,每包33元共计330元,付款出店后,在路上碰见自己的同事,同事发现该奶粉已超过保质期限,俩人即返回商厦超市要求退货,并要求加倍赔偿。华联商厦超市的经理经检查后,发现该奶粉确超过保质期半年,是前天刚刚进的货,在尚未检查验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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