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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法律运行中的不确定性及其约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观念认为,法律运行过程是确定的,每一个案件都存在着“唯一正确的答案”。事实上,在判决的形成过程中,作为前提的法律规则与案件事实均具有不确定性,而法官在判决过程中的理性是有限的,因此判决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每个案件事先并不存在一个所谓的“唯一正确的答案”。当然,法律的确定性仍然是其生命所在,不确定性是相对的,是受到严格控制的。  相似文献   
2.


  摘要:  时至今日,罪刑法定原则已经从绝对转向相对、从理论原则转向司法原则。这一转变体现了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进一步增加了该原则的出罪功能。与之相适应,罪刑法定派生原则的功能也应随之转变。首先,不应一概排斥习惯法;鉴于习惯法出罪去刑功能上的特性,还应当将习惯法纳入刑法渊源之列。其次,类推解释也不应一概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应当允许;同样,在扩张解释与限制解释上也应作有利于和不利于被告人之分,并区别对待。最后,在刑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上,不应一律赋予其溯及力,并且应当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刑法解释溯及既往。  相似文献   
3.
两大法系犯罪构成具有推定功能,由于推定同时也是一个诉讼法概念,因而使犯罪构成具有诉讼功能,其不仅决定着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而且决定着证明标准的选择。我国犯罪构成源自前苏联,前苏联在改造大陆法系犯罪成立体系时,在内容上抛弃了违法性要件,并在结构上破坏了其层次性,导致该体系推定机能的丧失。为此,需要恢复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推定机能,以实现对刑事诉讼证明问题的指导,从而恢复犯罪构成体系的诉讼功能。  相似文献   
4.
社会危害性是我国传统刑法学的基石性概念,因此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被称之为社会危害性理论。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一些学者开始对社会危害性产生了质疑。事实上,社会危害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所承担的是出罪功能,因而与罪刑法定原则存在一致性。当然,基于我国犯罪构成是评价行为罪与非罪的惟一标准,因此应当把社会危害性的出罪功能纳入到犯罪构成中来。  相似文献   
5.
随着社会由身份到契约运动的展开,各国刑事诉讼在追求效率的过程中,将契约因素纳入其中,建立了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并将其作为案件处理的主要模式,从而使刑事诉讼出现了契约化的倾向。当前,我国社会同样面临着由身份向契约的转变,因此需要将契约因素纳入到刑事诉讼中来。同时,为了克服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所存在的弊端,我国刑事司法应将两种契约予以一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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