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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元代在贵州实行土司制度,封建领主经济居于统治地位。明代随着“土流并存”①政策的推行,社会生产的发展,贵州才开始出现封建的地主经济。明末清初,李定国等人率领的大西军进入贵州,在领导西南各族人民进行反清斗争并限制地主剥削的同时,鼓励民间垦殖,开矿和贸易,给贵州封建领主经济以极大的冲击,为贵州封建地主经济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清王朝统一贵州后,黔省境内的土司、土目仍是本地区的土地所有者,这种土司土地所有制有如下表现和特点: 第一,由于土司职位世代沿袭,使他们比较稳定地占有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和山林。如黔西北的“(亻罗)倮族”(彝族),“其巨室尚拥数十百里之地,人民数万,田租万千石,羊  相似文献   
2.
我国《合同法》仅用了第 39、 4 0、 4 1条三个条款来规定格式条款的相关内容 ,它对格式条款的定义不够准确 ,既没有将格式条款最本质的特点规定在内 ,也没有就格式条款的订入规则与效力规则相区别 ,这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不便。因此 ,《合同法》的“格式条款”有必要作出相应的修订  相似文献   
3.
本文从我国对动产抵押的有关规定出发.分析了动产抵押权登记的对抗力、动产抵押权效力所及标的物的范围以及动产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并存时的优先效力等问题,并对动产抵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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