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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承武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0(5):50-54
刑事领域中的错案追究制不符合司法的客观规律和职业特点,容易影响法官和检察官的心理,继而对司法行为产生影响。应废止错案追究制,吸收责任归因理论的研究成果,以可控性为原则,以行为和程序为标准规范检察行为和审判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相似文献
2.
胡承武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4(12):32-34
除了以事实和诉讼请求为对象的自认制度外,还存在以法律判断为对象的权利自认。权利自认只适用于财产诉讼案件,对起诉要件和权利保护要件的权利自认应为无效。权利自认仅限于明示的权利自认,不存在拟制的权利自认或默示的权利自认。权利自认一旦成立,就对当事人形成约束,不允许作出权利自认的当事人任意撤回自认。 相似文献
3.
民事诉讼应有自己的证明标准,其证明标准内部应有层次之分。我国现阶段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规定不明确,实践中采用的是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盖然性证明标准内部建立有高有低的层次性证明标准体系,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佳举措。 相似文献
4.
试论对犯罪被害人的救济途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承武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6):74-77
刑事诉讼的发展史浓缩了刑事犯罪中两大对立者——被害人与加害人权利的消长过程。刑事诉讼作为被害人能够获得的最后救济手段,它的目的必须是能够惩罚加害人和有效地抚慰被害人。但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权的兴起及现代刑事诉讼理论的完备,刑事诉讼离上述目的逾来逾远,我们应让刑事诉讼重新归位,加强对被害人的救济。 相似文献
5.
胡承武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高教版)》2008,(1)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因为检察机关没有明确检察权与法律监督的内涵以及民事诉讼法把与本案有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单位排除在原告资格之外,因此,立法赋予个人或单位以自身的间接利益受损为由提起公益诉讼是解决公益诉讼立法空白的必要途径。 相似文献
6.
胡承武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4):24-27
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随着人们对犯罪的本质认识变化而变化,同时也是随着犯罪被害人权利运动和犯罪被害人学研究的发展而发展的。中国犯罪被害人虽然在立法上规定为当事人,但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地位是准当事人的地位。 相似文献
7.
胡承武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1(2):58-59
许霆案凸现出民主解释法律的重要性。一项充满正义、合法的法律解释,当然包括刑法解释。只有所有参与者平等自由地论证、商谈,才能最终得出科学、合理、合法的解释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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