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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玉桃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0(4):45-50
香港特区政制体现行政主导,行政与立法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但是在实际运作中行政主导制受到挑战,行政与立法之间存在紧张关系,主要原因有立法会认为间接选举产生的行政长官认受性不足、政党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不同关系形成张力、行政会议协调作用未发挥与执政联盟缺失等。通过循序渐进推进行政长官普选的顺利进行、在"一国"前提下引导和规范香港的政党发展、增强行政会议沟通作用与扩大管治联盟等措施,可以缓和香港特区行政与立法之间关系的紧张,促进香港社会以及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关系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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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社会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相比较,作为行政解纷机制基本内核的行政调解具有便利、高效、经济等优势;正视行政调解在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激活其化解社会矛盾之机能、加快行政调解立法之进程,不仅是中国行政改革应当考量的议题,也是司法改革必须关照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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