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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损害赔偿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阐述国际海上货物损害赔偿原则的基础上,以英国法和德国法为例分析国际海上货物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损害赔偿的主客观主义和损害赔偿的衡量计算,提出中国《海商法》有关货物损害赔偿条文的修改建议,并论述对因违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给予的损害赔偿及赔偿方式问题。  相似文献   
2.
从目的理性在消极方面和积极方面作用角度出发,运用法律实证主义理论和法律经济分析方法,论述了因果方面的目的成分的意义、目的理性的终极目的,以及从航运事实和功利主义所引出的航运经济与贸易内在经济法则或规律,最大多数国家的最大效用、船货双方整体效用最大化与促进保护航运经济发展,在承运人责任基础立法领域中的作用与局限性。  相似文献   
3.
承运人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货物享有留置权是保护其运费等合法债权的重要法律救济途径,其物权性保护在实质上具有国际统一性趋向,需要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更合理的成分。论文结合民商事留置权理论、国外判例、立法例与发展趋势,对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留置货物的范围、程序和效力,以及立法目的与局限性进行了研究,从维护船货双方合同目的利益均衡、充分发挥留置权的担保功能角度,对留置标的物是否应属债务人所有、留置权与债权发生的牵连关系、留置权与租约运费、责任终止条款关系等存在问题与分歧较为突出的几个方面进行了对比阐释,明确了货物留置权在承运人合法债权救济体系中的地位,保护承运人与债务人需要在航运秩序功能上的相互协调,提出了更加公平的保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与利益平衡的立法价值取向,对我国《海商法》的部分条款进行适当的修改与完善具有参考性,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差异,促进我国航运事业与国际贸易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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