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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经济“新常态”的提出,必将迎来环境立法新的活跃期。提高环境立法质量是实现环境法治的前提,因此,环境立法的科学性研究成为一个紧迫的课题。实现环境科学立法首先要克服已有环境立法的弊端,完成环境立法从被动应对向主动引导的转变。其次,环境立法要避免盲目移植国外立法即“移植立法”。最后,不能忽视立法需要花费的时间成本,要减少“突击立法”。环境立法的科学性意味着环境立法不再是以前被动的、填填补补的立法,而是一种主动的、有目的的、系统的、引导性的、具有适度超前性的立法。要克服已有立法的弊端,建立和强化环境科学立法,不仅要树立环境立法的时空观,注意环境立法的内部性协调和外部性协调,强化环境立法的协调观,还要重视环境立法技术。  相似文献   
2.
腾延娟 《领导科学》2020,(6):119-121
风险的不确定性和恐惧的普遍性都对传统的政府确定性行政提出了挑战,政府正面临从确定性行政向不确定性行政的转型,这对领导干部的风险决策能力提出了新的转型要求。这种转型要求主要体现在风险决策工具的选择及其不确定性分析,对风险评估责任人的确定,对风险评估行为的监管以及风险信息的引领等方面。  相似文献   
3.
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被看作是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为了保障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必须理清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的法律地位,在目前"义务本位"的环境法律体系内,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显然只能是一个义务主体,它不仅要对排污企业承担治理污染服务的民事义务,同时还要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管,其通过环境治理合同与排污企业结成契约关系,共同承担治理污染的义务。第三方参与环境污染治理拓展了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内涵,弥补了"三同时制度"的不足,丰富了公众参与原则的内容。同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的实施还需要有相应的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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