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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艳英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0(2)
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融合、受害人权益保护与行为人行为自由的日趋平衡、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良性互动,为民事救助义务立法提供了理论支撑.作为市民社会团体中的一员,应对其他社会成员提供救助.惩戒“见危不救”者的立法方案,因有违法理基础而不可取;褒奖施救者的立法模式有助于净化道德环境,在救助义务的立法中应严格限定救助义务的施救条件,扩大对施救者的司法救济和鼓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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