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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的现象是直观的、感性的,又是具体的、丰富的。对法的现象的准确把握有助于揭示法的本质,对法的本质的科学抽象又有助于说明法的现象。但是,研究法的现象与研究法的本质有着不同的领域、思路与意义。法学研究有所深化的标志之一,就是借助现代方法论变革的成就、立足于法的意义,探索、开拓法的现象领域。从法的意义出发,法的现象是综合的、整体的、动态的范畴,而法律的意义则是在法律与其它各类社会规范的比较之中获得的。只有把法律视为并实际作为法的现象的有机组成部分,使法律与法的现象的其它要素相结合,才能显示出法律的作用及法的现象的整体效应。我国法学研究的进一步繁荣、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都与法的现象观念的整体变革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2.
地方法制研究涉及法治国家建设的多重观念转换.首先要从国家制定法律的观念转换为社会生成法律的观念,这一观念更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其次要把法治国家建设实践从以法律制定为中心向法律实施为重点转换,地方在此事业中具有决定成败的关键作用;最后要摆脱中央领导地方、地方服从中央的自上而下的认识模式,认识到地方是解决具体问题的现实单位,地方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具有中央机关不可代替的特殊地位.由此,才能深入理解"地方"与"法制"及地方法制研究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葛洪义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4):47-53,189
法治是政治民主的前提和基础,而不是相反。法律的根本属性是说理,既是说理的依据,又是说理的保障。而说理是民主时代的根本特征,没有法律就没有民主。政治民主的底线,是保障人们有权基于自身利益在公共事务中发表不同于他人的独立意见,进而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做出决定。政治民主的高度,则取决于国家权力是否真正受制于人民的权利,包括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规定是否能够落实,法定的国家权力运行体制是否稳定有效并受到人民群众的尊重和信任,人民群众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活跃度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最终都取决于法治发展的水平。 相似文献
4.
一、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与收入分配不公这一情况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收入分配不公是由于行业、地区等诸种因素造成的,比方说,硕士研究生毕业在西安高校的工资收入是六百元,在广东是三千元左右或以上。收入分配不公不是指收入差距,差距是正常的,而“不公”则是由于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因素造成的,比方说偷税漏税、隐性收入等等。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扩大取决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发展,社会财富增加了,从理论上就有可能提高收入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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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制的意义——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律化、制度化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法律问题均产生于人们生活其中的地方与基层,因此,依法合理地界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建立制度化的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责任制,保证每天面对各种法律问题的地方与基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够依法认真地履行职务,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内容.法治国家建设,既要重视法治、民主、人权这样一些基本价值的实现,也要关注地方与基层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所创立的各种制度与规则.正是这些制度与规则的发展、完善,才使得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一些进步. 相似文献
6.
葛洪义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2):46-53
"地方"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与中央的关系中,它关系到宪法等法律是否可能全面正确地实施,承担着与社会直接接触的任务,也是国家与社会之间互相撞击的触点。唯有通过法治建设,在不同层级的国家机关中合理分配、明晰国家权力,合理划分国家与社会的界限,彻底改变上级可以任意支配下级、国家可以任意设计与规划社会生活的机制,才可能建立一个具有活力、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地方政权体系,真正解决基层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目前面临的道德风险和法律困境。这也是当前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唯一选择。 相似文献
7.
我觉得广州市一个包容性非常强的城市,但是对外来工、农民工是非包容性的,甚至是带有某种歧视性的。为什么这种包容没有完全扩大到这个群体上去,而我们就能够感受到这种包容呢?我觉得这是制度造成的。农民工也好,外来工也好,之所以是外来,是跟制度联系在一起的,是制度区分了外来跟本地人。外来工、农民工是比较贫困的群体,更容易使他们在社会上处于比较低的社会地位,所以这种制度性的歧视,又和经济利益的分配联系在一起。任何一种制度性的东西本质上是和利益联系在一起的。制度问题本身是一个政治问题,单靠我们得到的关心是没有办法解决的,但是它背后根本上还是一个利益问题。比如说,我们高校里面有很多学生不爱学的课程,但是我们没有办法取消这些课程,关键是有一批从事这样工作的人,如果把课程取消了,他们就失业了。所以这也是一个利益问题。如果我们不把这个问题放到利益层面上,很多的农民工问题就无法解决。所以,农民工问题是由利益所决定的政治上的分配制度上的歧视。 相似文献
8.
第一,“腐败”一词不是一个很明确的概念,法律上、道德上、政治上都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这个词在批判的时候非常有效,但却是一个不合法的词。当我们说到学术腐败的时候,大体上有四种情况:第一种,也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就是侵权行为。这是一种违法现象,比如说抄袭、侵犯著作权、侵犯专利等等。这些在法律上都有严格制定。第二种是比较严重的,也就是犯罪现象。用虚拟的事实去套取科技部资金的支持就属于犯罪现象。第三种是学术不端行为。学术不端行为一般指的是轻微的抄袭,比如说拼贴文章以及无注释的写作,都违反了学术规范。但是学术不规范不仅仅是这些。在国外,文章中与自己一致的、相反的、可比较的观点分别要用不同的符号标注出来,但是我们的学术规范远远没有到这种程度,这与我国学术起步时间不长有比较大的关系。第四种是可争议的问题。比如说一稿多投问题。投了稿子很久没有回应,再拖下去就过期了,所以不得不另投,这是没办法的事情。我把我们所说的学术腐败分成四种情况:其实最后一种我们完全可以排除;前三种是性质不同的,我们不能笼统地讲学术腐败这件事。 相似文献
9.
目前,中国法理学界所热情关注的权利本位之争,可以说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学界最重要、最热烈的理论是非争论之一。这似乎能说明一个问题:无论我们持有何种自己视之极为神圣不可动摇的观点,都无法使我们回避这一在我们看来多少有些新鲜有趣而实际上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法律方法问题在21世纪初之所以会被提出并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其原因在于它具有三个逻辑前提,这就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问题的法律化,法律问题的专业化、知识化,以及专业法律问题解决方式上的制度化.法律方法存在的第一个逻辑前提,就是法律的存在;法律作为一个专业化与知识领域的存在,则构成了法律方法存在的第二个逻辑前提,其标志性事件是法律硕士教育制度的形成与法律职业化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法律问题的专业化、知识化,则需要依赖特定的制度和技术开展工作,为专业化的法律问题的解决创造良好的制度条件,使法律人能够以专业技术解决法律问题,是法律方法形成的第三个逻辑前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