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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术期刊出版合同属于混合合同,包含出版权许可使用法律关系和出版承揽法律关系.作者费用应该适用民法的一般性规定及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而不应该适用著作权法对作者报酬的保护性规定.学术期刊出版承揽法律关系中,如果作者不承担部分费用,出版者、作者的利益将严重失衡,这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所以,学术期刊作者费用的存在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作者费用收取还涉及作者、政府定价主体、出版者三者之间的价格行政法律关系,定价主体制定作者费用收取标准应当遵循学术性原则、部分补偿出版成本原则、区别对待原则、通过程序控制收费权力的原则.出版者收取作者费用所涉不正当收费行为有不公开收费、歧视性收费等多种类型.  相似文献   
2.
从行政立法质的方面看,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立法有助于提高行政立法的公正性、人民性或政治合法性。从行政立法量的方面看,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立法有益于法目的的实现,有助于行政法律秩序的建立。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立法在具体的实施中也会遭遇一些实际困难,如利益不平衡性问题;效率问题;专业技术背景问题;宪政支持问题等,需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3.
个人是真正的法律主体,私人利益间关系是公法的始源性利益关系,公法以实现和保障私人法益为根本诉求.公共法益是实现私人法益的工具,是私人法益的派生物.私人法益优先是公法的普遍原则,公共法益优先原则是公法的特殊原则.回应公法的私人法益诉求,我国公法制度应该确立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严格控制公共法益的边界,强化对公共权力的制衡,确立私法责任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   
4.
学术不端行为惩戒立法论纲   总被引:8,自引:6,他引:2  
我国需要建立和完善学术不端行为惩戒法律制度.为便于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立法需要明确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分类及构成要件.我国应建立统一的专门性学术不端行为惩戒机构体系.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需要经过公正的法律程序,其中应特别注意完善听证程序以保障相对人的防御权利,监督学术惩戒权力的运行.学术不端行为惩戒要由法律或行政法规统一设定.对学术不端行为惩戒规则和学术惩戒行为都应该进行必要的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5.
我国科研不端行为惩戒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惩戒制度没有遵循平衡的理念;科研不端行为界定不统一、构成要件欠缺、没有区分道德和法律两个规则体系中相同用语的不同含义;缺少对惩戒组织相互配合协作、相互监督制衡及案件管辖的规定;缺少统一的正当的科研不端行为惩戒程序;惩戒责任的立法没有搞清法律主体之间的不同法律关系;应该建立具有法定效力的科研人员行政申诉制度并对科研不端行为人予以司法救济。未来的科研不端行为惩戒立法应该以国务院制定专门的《科研诚信监督管理条例》为重点,构建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刑事法律为一体,与科研共同体的内部规范相协调的惩戒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6.
文章界定了学术不端行为并做出分类,认为学术不端行为由主体、不端行为和过错构成,认定学术不端行为需要解决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的组织问题和程序问题。文章建议设立国家学术不端监督惩戒委员会、科研资金资助机构学术不端监督惩戒委员会、学术单位学术不端监督惩戒委员会等为一体的学术不端监督惩戒组织体系,完善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各种责任通过立法予以统一,从而完善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惩戒机制,重建学术诚信。  相似文献   
7.
法治行政是现代各国行政法的法治理念,WTO法律在法治行政的"权利授予权力,权力服务于权利,权利控制权力,权力向权利负责"各逻辑阶段,对其均有体现并对国内行政法提出较高要求.从权力、权利关系视角阐述了WTO法律的法治理念,并回应WTO法律的具体要求,结合中国的法治建设实践,对如何完善中国的行政法治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8.
编辑的主体性:地方高校学报名栏创办的关键性因素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比较优势是地方高校学报创办名栏的基础和立足点,但是同时比较优势的利用也面临许多困境。充分发挥编辑主体性,通过创造编辑优势并转化为办刊竞争优势,是走出困境的出路之一。学报编辑的主体性应该以学术为本,编辑的学者化、编辑活动学术化是其基本要求。应该充分发挥学报管理制度塑造创造性编辑群体的重大使命。  相似文献   
9.
论民主行政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民主行政是具有参与取向的民主,既是一种行政理念、行政模式,还是一种行政活动。它的实质就是尊重行政相对方的民主参与权利,并保障其民主参与权利的实现,从而维护公民个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民主行政能够改善行政相对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劣势地位的现状,能够使行政活动在和谐的环境下进行,这正是坚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民主法治”的原则。  相似文献   
10.
论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行政立法是19世纪以来西方国家为适应社会需要而发展起来的行政主体立法制度,为有效控制行政立法,美国确立了较完善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目前,中国行政立法大量激增,但公众参与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来,行政立法中公众参与的缺失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因而有必要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应遵循行政立法主体主导、公众参与有效、可行、适当超前的原则。在具体制度建构上应赋予公众立法动议权,立法草案一般应经过通告、评议法定程序,立法案正式表决前可交付一定范围内公众先行表决以供立法主体参考,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情况应于立法案通过后予以公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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