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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属于行政垄断,它严重地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党和国家强调要加强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意在从法律层面上予以根除。但该法在实践过程中,却逐渐暴露出对行政垄断责任追究的执法权限配置不科学等问题,同时,学界针对完善行政垄断规制制度的研究与建议,又大多自限在反垄断法法域中,讨论热烈却没能解决问题。有鉴于此,为突破我国行政垄断规制建设的局限,完善其不科学的配置,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适用来规制我国行政垄断的主张,分析了规制法理、规制思路、规制动力,分析了政务处分法的主体、行为、责任等具体规制制度对行政垄断的适用性,指出政务处分法承接了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行政规制思路,完成了纪律责任向法律责任的具体转变,整合党纪、监察、行政,形成合力,为规制行政垄断提供了有力的法律适用基础与条件,并极具现实的生命力,从而阐明政务处分法在规制我国行政垄断方面具有特定的适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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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私力救济是弥补反垄断法公力执行不足,克服公力执行失灵的有效手段,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相互协调配合,可以弥补反垄断主管机构执法过程中的一些不足,最终实现反垄断法目标.从私力救济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国外立法例等方面入手对我国反垄断法私力救济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就私力救济制度的模式选择问题、私力救济制度的执行主体问题、私力救济的救济方式问题展开探讨,以期更好的实现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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