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篇
  免费   0篇
综合类   1篇
  2013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
《刑法》第306条将主要为律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实施妨碍作证的行为独立规定为犯罪,并在其罪状上规定了更为严苛的行为要素和法定刑升格情节。这一立法存在正当性、必要性、合理性、操作性与实效性等方面的诸多问题。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底线之下,我国司法可以通过刑事政策宽宥、实质解释限缩、严格刑事证明等思路,对其予以救济进而限制第306条处罚范围,但以上方法皆非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第306条的终端解决路径在于立法重构,只有将306条和307条进行整合,并规定作为法律职业人的辩护律师,基于身份的违法和责任加重而应从重处罚,才能最终实现律师妨碍作证犯罪合理处罚的理性实践。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