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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风险刑法是与传统刑法相区别的现代刑法,是基于风险社会时代背景而产生的刑法理论体系。风险社会是对当代社会的客观现实描述,传统刑法向风险刑法的运作模式的转变是时代的必然要求,刑法成为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手段。风险社会的客观存在对刑法提出的挑战是风险刑法产生的基础原因,而刑法内部的诸多传统理论也应当随着社会需求的变化不断发展进步,这种理论叙述的调整满足了“理论解释刑法运作”的要求,风险刑法理论的出现具有必然性。  相似文献   
2.
苗族村规民约是对苗族习惯法的现代传承,对维持苗族地区的和谐与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苗族村规民约无论在民事、刑事还是处罚方式上都与国家制定法存在较大冲突,为了能够充分、合理地发挥苗族村规民约的功能,必须协调两者之间的矛盾。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两者的调整范围,适当对村规民约做出规定;在司法上,对司法机构进行调整,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调解机制,以适应村规民约的实施,使村规民约与国家制定法得以同步发挥作用,力求创新模式,让苗族人民的利益在村规民约与国家制定法的保障下实现最大化保护。  相似文献   
3.
私人财产权不仅是一个单纯的法律确认问题,其背后隐含着重要的正义伦理思想,以正义伦理思想为基础获得了其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私人财产权不仅是一种天赋的自然权,还是人类自由意志的集中体现,国家基于人们对权利和自由的部分让渡得以制定私人财产权法律制度。私人财产权是正义的,具体来说,私人财产权的原始取得属于"归属正义"而非"分配正义";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的私人财产权属于具有等值性的"交换正义";私人财产权从整体上来说属于"纯粹的程序正义"而非"实体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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