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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中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规则,如证明标准、证明对象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等在立法上付诸阙如,为司法实践操作带来一定困难.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是一种刑事特别程序,综合考量证明标准在调整“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诉讼目的中的重要杠杆作用,证明标准应限定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与“优势证据”之间,证明对象应当包括“犯罪事实”“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实质联系,举证责任分配可以考虑采取检察机关举证的一般原则和利害关系人举证的例外情况相结合.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典中有告诉才处理、时效、赦免、假释、缓刑等关于刑事诉讼条件的规定。这些明显具有诉讼条件性质的制度,为何不由刑事诉讼法设定,却规定于刑法典之中?告诉才处理是出于对受害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在特定案件中将原本只能由国家拥有的求刑权,让渡给受害人行使的制度。刑事实体法是国家刑罚权的法律依据,赋予受害人告诉权是对国家刑罚权的阻断,因而只能由刑法典规定。刑事诉讼法将告诉才处理案件列为自诉案件,明确了受害人告诉权的行使方式,实现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刑法典中的其他诉讼条件,如时效、赦免、假释、缓刑,均属于一定条件下对国家刑罚权的阻断或否定,因而也只能由刑法典自身或其上位的宪法来规定。  相似文献   
3.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检察人员转变执法观念,需要不断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和羁押替代性措施,需要制定合理的检察管理制度加以引导、给予保障.  相似文献   
4.
贪官在落马之后,对自己腐败的原因和过程作自我分析、进行忏悔的现象很普遍。贪官忏悔的典型方式是遗书和悔过书,也有些是在法庭上陈述或接受纪检、检察机关询(讯)问时以口头方式进行。贪官忏悔的内容大多是对自己滥用权力满足私欲行为的悔恨和面对组织、部下、家人时的自责。对于贪官的这些忏悔,大家的看法不一。有人认为,虽然他们的悔恨已晚,但悔恨总比死不悔过、死不认账好。他们在铁窗里留下的这些发自肺腑的忏悔,值得后人听一听、想一想。但也有人认为,贪官们的忏悔,其实是忏而不悔,是一种彻头彻尾的伪忏悔、忏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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