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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青松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39-43
契税客体是契税行政法律关系变动的基础,法院审理契税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判基准源自对契税客体的判定。在税法理论上,契税客体有债权行为说和物权行为说两种观点,两种学说下的法律后果完全相反。法院审理契税案件的核心任务是维护契税立法的稳定性。通过对现行契税立法条文的目的解释和民法客体理论检视,可以发现立法对契税客体采债权行为说。面对契税立法缺漏,法院应当恪守"债权行为说",并援引私法规则形成契税行政诉讼的裁判基准。对于房屋预售引发的滞纳金争议,法院应居中将"合同签订日"扩张解释为"竣工验收备案日"做出裁判。对于合同解除引发的退税争议,法院应当依据交易是否已成立来确定税局应否退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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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处于工作试点与理论研讨同步摸索与推进的态势,但种种举措均局限在修补的层面,喧嚣而无序,尤其对未成年犯而言,我国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还处在摸索阶段,在矫正主体、矫正项目、矫正方法上还存在重大缺陷。应当融入契约理念,"以人为本",使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之内涵与功能更为丰富。同时,鉴于未成年犯的身心特点及权益保障,应当对"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下的制度进行改进和创新,例如建立监护人或"合格成年人"参与制度、志愿者聘请制度、异地矫正制度和权利救济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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