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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性骚扰是困扰女性网络用户尤其是女性未成年人网络用户的突显性问题。网络性骚扰是对这些网络用户合法的性权益的侵害。网络性骚扰是社会性观念扭曲、家庭学校性教育缺失、网络监管不力、法律规制不健全等多方面原因引起的侵权行为。应从加强正确性观念的宣传、加强对女性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加强对网络的监管力度和对网络性骚扰的司法规制等方面,确保实现法律有效保护女性未成年人性权益的目标。  相似文献   
2.
非婚同居这种新型两性结合方式在我国的普遍蔓延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但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与此相关法律制度,由此产生了许多社会纠纷及法律纠纷,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对非婚同居的法制性进行必要性研究,希望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相似文献   
3.
新“国五条”出台后,许多人选择功利性离婚逃避政策带来的不利影响,目的是实现家庭现有利益的最大化,为家庭保留更好的物质条件。这些用房子与婚姻交换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金钱至上”观念的影响下,完全抛弃了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给社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这种现象的深层原因是,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大量的条款都是关于明确夫妻财产的规定;同时,婚姻法并没有对家庭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更没有规定家庭的独立财产制,最终导致夫妻没有共同努力的方向,家庭中的个人利益突显。因此,必须修改和完善现行《婚姻法》,重新定位家庭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家庭财产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功利性离婚问题。  相似文献   
4.
传统观念认为,男人是社会性动物,女人则是家庭性动物。这种对性别的刻板定位不仅限制了两性的发展,同时也阻碍了社会文明进程的推进。大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知识基础,并且对性及性别问题有极大的好奇心,因此,高校有必要针对大学生的现实问题开设性别课程,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性别观念和性别意识。同时,高校开设性别课程具有天然的师资优势、物质优势、环境优势、学科优势及实践优势等,因此在高校开设性别课程不仅具有必要性,更具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   
5.
本文从保护订立婚约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出发,针对我国现行婚约制度相对滞后,公力干预消极被动以及目前因婚约引起的恶性事件不断发生的现实状况,借鉴西方国家婚约制度的实践经验,建议加强国家公力对婚约的干预和监督,并对我国的婚约立法进行初步设计,以弥补现行婚约制度的不足和缺陷.  相似文献   
6.
改革开放后,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加快,城市涌现了大量的农民工兄弟,导致农村出现了一个独特的群体——留守妇女。农村留守妇女参与娱乐性"赌博"现象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通过社会调查,收集了有关农村留守妇女参与娱乐性赌博的资料。通过数据分析,了解到农村留守妇女参与赌博现象背后更为复杂的社会原因。并对农村留守妇女娱乐性"赌博"现象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该现象导致的婚外情不正当关系、家庭暴力的法律问题;最后,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娱乐性"赌博"现象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结合农村的具体情况,从立法和法律实施角度提出了减少和消除农村留守妇女娱乐性"赌博"现象的几点建议和对策。  相似文献   
7.
女大学生作为社会的高素质劳动力应当在劳动力市场中得到优化的配置,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女大学生的劳动力价值。英国《性别歧视法》中有关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制度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我们在借鉴英国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的同时,应结合我国现有的立法模式及立法状况对立法理念、立法体系及国家公权力等作一个全面的审视,以社会性别主流化为视角,对我国的法律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更好地保障女大学生的就业权,实现我国法律反就业性别歧视的目标。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被征地农民日益增多,出现了一系列与其相关的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问题,影响着农村社会的稳定。为了营造和谐健康的社会风气,必须对农村被征地家庭存在的法律问题加以预防和解决。通过对被征地农民的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界定,分析农村被征地农民存在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的危害后果和成因,提出解决被征地农民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的建议及具体措施,对相关问题的解决起到一定的参考价值,为营造和谐、文明、健康的农村社会风气做出贡献。  相似文献   
9.
家庭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具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家庭和家庭成员无论在财产享有、意志形成和责任承担等方面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家庭的稳定性是其他组织无法比拟的。法律应顺应现实的需要,赋予家庭以民事主体地位,使家庭和个人之间关系清晰、明确,既保障家庭的整体利益,也维护家庭成员的个人利益。  相似文献   
10.
性别选择得以产生不是因为生物性别的先天差异,而是缘于社会制度对性别的不平等对待.人的性别专属于自然人,属身体权保护的客体.针对不同的性别选择阶段,从选择主体的资格认定、风险责任的承担、生育知情与性别知情的辨别及选择目的的规范等方面进行分析,法律应通过立法技术的完善和法律位阶的提高,把对性别选择的立法宗旨限定在为人类疾病控制和生命健康的维护范围内,以实现人与自然、人类自然性别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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