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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具有突出的经济、科研和军事价值,已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列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我国提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完善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制度提供了战略新思路。然而,我国在参与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中,面临着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被异化、平行开发制度实施受掣肘、资源开发污染问题仍严峻、保留区开发主体界定有缺漏等法律困境。有鉴于此,我国应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通过构建国际海底区域规则的引领国地位、完善环保规则与“资源”法律定义、优化国际海底区域开发主体的规定、释明和健全许可证制度等措施,构建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中的善治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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