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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是以恢复损害为目标的新型司法模式,将其适用于环境刑事案件是弥合传统刑罚惩治犯罪与修复环境之间裂痕的有益探索。实证研究表明,在发挥其优势的同时,恢复性司法面临着法律缺位引发的定性争议、适用刑事和解程序之规范性存疑、执行效果评估之客观性不足等困境。此外,恢复性司法也因其赔偿属性引发"赔偿减刑"之质疑。从刑法生态化的角度讲,恢复性司法是重刑罚轻修复方式下对被害人权利保护不力问题的检讨与优化,是对刑民过度分离与对立的纠偏,是符合刑法效益价值的制度安排。有鉴于此,应完善《刑法》之规定、规范适用之程序、拓展适用之范围、丰富修复之方式、强化保障与监督,以推动环境刑事案件中恢复性司法的有序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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