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1.
赵德勇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1(6):112-116
会计制度是会计工作规范的总称。会计制度设计质量直接决定会计工作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本文重点论述了会计制度设计应遵循的所有者权益至上原则、科学性原则、公开性原则;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内容;构建了以会计职业道德、单位内部会计控制、投资者的会计监督、政府会计监督四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2.
3.
预期违约制度本是英美合同法的一项制度,我国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借鉴和吸收。其问题在于我国缺乏对于逾期违约种类的具体规定,导致默示的逾期违约类型在立法上的缺失;对逾期违约中守约方的法律救济手段也较为单一,在适用上存在着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冲突。建议对默示的逾期违约作详细规定;进一步丰富法律救济手段;从整体制度上考虑废弃不安抗辩权制度。 相似文献
4.
浮动抵押制度中抵押权利益保护机制构建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在不同的空间维度和时间维度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一方面,应对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自由处分权进行合理规制.规制措施一为合理界定正常经营活动,二为确认限制性条款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应进一步规范我国物权法上浮动抵押固定化事由.其中法定事由需从解释论角度予以完善,约定事由中则应着重加强对自动固定事由的调整. 相似文献
5.
6.
就浮动抵押的抵押人范围而言,从立法目的与法律移植的关系分析,我国不宜限定浮动抵押中抵押人为公司.而法律制度的前瞻性以及制度对主体的激励功能,会使得现有关于抵押人范围的规定在将来愈发具有合理性,因此我国浮动抵押制度中的抵押人范围不宜作缩小或者扩大修改.对于抵押财产,将“将来”财产纳入抵押范围,考虑了抵押财产的“浮动性”,照顾到了浮动抵押制度的目的;但是其后列举的具体财产范围则分明限制了浮动抵押制度的进一步适用.因此应该根据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予以规范,以扩大浮动抵押中的抵押财产范围,使得浮动抵押当事人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相似文献
7.
8.
诉讼时效期间可否约定延长或者缩短,比较法上存在不同立法例。就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延长而言,这种约定不会损害被告的利益;同时如果约定的期限适当,也不会损及公共利益;此外简单禁止这种约定的规范也容易被规避。因此这种约定只要不超过必要的限度,立法应当允许。就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缩短而言,立法不仅不必禁止,且不必为这种约定设定最短期限。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非常不合理的短期时效期间,权利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最高院《诉讼时效解释》第2条的规定应该予以废止,未来立法可以将诉讼时效期间规范由强制性规范改为有限度的任意性规范。 相似文献
9.
赵德勇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0(4):112-114
自费上大学 ,是当今高等教育的一个时代特征。根据西部高校的经济环境 ,向学生收费是自筹办学经费的主渠道 ,高等学校要围绕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国策 ,因地制宜、因校制宜 ,开展调查研究 ,实施西部助学工程 ,从定、财、贷、奖、助、缓等方面 ,努力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相似文献
10.
试论会计行为规则与控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赵德勇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3(4):138-141
会计核算制度和会计监督制度是会计制度的两大基本内容。文章阐明了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报告行为规则;建立了出资人、经营者、政府、社会四重会计监督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