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8篇
  免费   0篇
民族学   1篇
人才学   1篇
丛书文集   1篇
理论方法论   1篇
综合类   3篇
社会学   1篇
  2023年   3篇
  2016年   1篇
  2013年   2篇
  1995年   1篇
  1994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
神奇的斯里兰卡风情赵桐记不清是谁说过:“只有了解了不同于自己民族的文化,才能更深刻地理解本民族文化的底蕴。”从赤道骄阳下的斯里兰卡口到寒冬一月的北京,我深深感到了这一点。当我身着单衣,说不定还带着热带特有的汗味走出海关时,我注意到人们不时投来的好奇的...  相似文献   
2.
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制造业2025”等国家战略的提出,京津冀地区装备制造业亟须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在要素禀赋视域下,构建了三产品-两阶段的HO模型,根据制造业子行业要素禀赋与行业产出的关系,将子行业按照要素禀赋分为两个组合,并进一步聚合划分了劳动密集型、过渡型和资本密集型行业。运用似无相关回归模型,对京津冀装备制造业8个子行业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得出京津冀地区装备制造业8个子行业中有3个子行业处于过渡行业阶段,5个子行业处于资本密集型行业阶段,并没有劳动密集型行业。最后,从完善行业要素禀赋结构、实现“三链”融合、促进装备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等方面提出了京津冀地区装备制造业产业升级对策。  相似文献   
3.
在股权质押爆仓事件频频出现的背景下,以2014—2019年我国深沪两市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为样本,实证检验了股权质押对真实盈余管理的影响并揭示了外部审计监督对该影响的调节机制。研究发现:大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显著提升了企业的真实盈余管理程度,且质押比例越高,真实盈余管理程度越高。外部审计监督可以明显抑制股权质押企业的真实盈余管理行为。进一步研究发现:股权质押企业通过销售操纵、生产操纵和费用操纵来进行真实盈余管理,而外部审计监督主要通过抑制生产操纵行为和费用操纵行为来抑制股权质押企业的真实盈余管理行为。上述结果在真实盈余管理滞后一期、增加控制变量以及替换外部审计监督衡量方式等稳健性检验后仍然成立。未来管理中应在股权质押融资前严格审核,融资后密切关注企业的经营活动和投资行为;警惕高比例股权质押企业;进一步加强外部审计监督的力度,提高审计师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更好地识别并抑制企业通过销售操纵来进行真实盈余管理这一路径,进一步降低企业的真实盈余管理程度。  相似文献   
4.
赵桐 《现代妇女》2013,(10):178-178
企业绩效管理体系的设计问题,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快速平稳发展。在市场竞争非常激烈的社会环境下,企业想要求得生存,必须要做到绩效管理制度的完善性能,以此来达到企业的既定发展目标。企业的绩效管理体系制度的实施,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手段的一项可行性方法。本文通过对如何建立客观的企业绩效管理体系的设计做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希望可以给读者提供相关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5.
党的思想政治教育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地从不成熟走向成熟,从不完善走向完善,它是我们党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是党的传家宝,是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主要政治优势,其作用无可替代,因此必须要加强与改进党的思想政治教育.改进灌输方式,关注小结,反对错误倾向,同时注意研究新情况,创新工作方法,紧跟时代的脉搏.  相似文献   
6.
佛教自公元1世纪传入中国以后,多赖中亚及印度僧人来华传译经籍。但往往转译失真,篇章不备。为寻求原典真经,从公元3世纪中期,开始了一个西行求法的运动。到法显以前的1个半世纪里,见于记载的西行求法者就有竺法护等11人;而真正到达印度的却只有2人(他们的成就远不及法显),就更不必说更加遥远的师子国——斯里兰卡了。 到公元4、5世纪,一些高僧大德,更是不惜生命而忘身求法。中国当时战乱不休,南北分崩;黄河以北有16国先后兴起,偏安于南方的东晋朝迁也是攘权夺利,内争不已。统治者朝不保夕,只得乞求佛祖保祐;人民遭受战祸,痛苦不堪,更需求得解脱,因此也纷纷皈依三宝。再加  相似文献   
7.
“勾结型”共同骗取国家补偿款案件涉及身份犯与共犯理论的交叉,可基于合目的性与体系性考察职务犯罪身份要素的认定、射程与机能。现有以“占有”为核心的身份要素认定标准无法实现限制功能且易引发体系矛盾。“利用职务便利”应以具备处分公共财物的优势地位为限,职务犯罪的处罚根据源于特殊权力地位产生的特别义务违反,无身份者由于对优势地位的关联性而间接获得特殊权力地位并构成共犯。职务犯罪的竞合判断上涉及身份要素的评价机能,可通过优势地位对应关系判断是否产生新的值得评价的法益侵害和构成要件行为。  相似文献   
8.
赵桐 《兰州学刊》2023,(7):94-107
财产性数据是指具有可被利用的经济价值且该价值能被市场客观化确定的数据,包括一般数据、大数据集合体、大数据产品、流量数据、数字货币、虚拟财产等。根据数据流通和集合的原理,一般数据和大数据集合体的价值来源于数据流通,无法确立财产权,而流量数据体现了企业的竞争利益,也无法被视为财物,故而这三类数据都不应被纳入财产犯罪中保护。数字货币和虚拟财产之上只能确立债权,可以被解释进诈骗罪构成要件范围,但仍有必要建立专门的计算机诈骗罪和数据变更罪予以保护。大数据产品的价值来源于知识产权,在与财产犯罪存在竞合的情况下,应当使用更为具体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保护。除了财产犯罪之外,我国当前的计算机犯罪也无法完全覆盖对财产性数据的保护,因而应当转变刑法保护观念,从权利确认转为秩序维护,同时衔接《数据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规制非法窃取数据行为,落实交易秩序和安全保障义务。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