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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玄 《南都学坛》2013,33(3):82-88
宪法的有效实施是宪政得以实现的重要表现。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宪法监督和解释的法定机关,是我国的宪法审查机关。宪法的实施,不仅指宪法的司法适用,还包括宪法的遵守和执行,因此,首先要确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实施的监督者地位。其次要建立适当的衔接机制,即备案、批准同确认违宪之间的传递机制。同时还应明确各种规范的冲突解决机关,即在宪法之外,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的违反,各级有权机关可以行使相应的违法或违规审查权,以用于保证宪法、法律等规范的实施。另外宪法的有效实施还要注重人民法院的作用,法院对有效实施的相关措施可提起确认的请求,并向有关制定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从而达到宪法实施这一目的。  相似文献   
2.
尽管生于昌隆的雅典城邦民主,苏格拉底却终因反对民主而遭诬诉,被雅典法庭处死。苏格拉底之所以慨然赴死,是因他毕生所坚持的伦理观所致。苏格拉底的伦理观核心,乃是对善理念的坚持,因此这就引申出了他的政治伦理观与个人伦理观,而出于对城邦民主弊端的警觉与对德性的追求,此两者亦高度统一于“善”的核心,即是:城邦之善与灵魂之善。  相似文献   
3.
联合国本应在国际事务中扮演重要角色,但实际作用发挥得并不理想。究其原因,在于联合国内外部制衡机制的缺失,特别是以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国际法院为代表的三权失衡。从国际宪政的视角看,联合国应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增强联合国大会的效力,规范安理会的权力及其运作,发挥国际法院在国际纠纷中的裁判功能。同时,在与联合国的关系中,国家的主权应受到一定限制,公民个人的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应受到联合国的保护。  相似文献   
4.
作为行政诉讼特色的概念,受案范围在中国语境中有更多的研究价值,亦有许多的争议焦点.以行政诉讼的目的切入,阐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实现行政诉讼目的之价值,同时以现行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为考察对象,结合域外相关经验,对存在的争议进行梳理,并提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建议,以期消弭争议并助力于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5.
自清末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至新中国1978年宪法的七十年间,中国历尽封建社会、官僚资本主义社会渐至社会主义社会。作为国家运行的重要保障,财政一直都是立宪的规范事项之一。从清末到改革开放前夜的新中国,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控制虽详略不一,但几乎都渗透着制约权力的思想精髓。梳理七十年财政控制的立宪史实,以重温远去的时代印记。  相似文献   
6.
大学章程作为联系国家法律法规和高校内部规程的纽带,被视为大学的“宪法”。从我国的法律法规来看,上至最高位阶的宪法,下至其他规范性文件,凡涉及高校制度的规范均是制定大学章程的依据。但由于这些法律规范本身效力位阶的不同,因此,它们就相应地成为制定大学章程的不同层次的依据。厘清这个问题,有助于当今我国大学章程的制定。    相似文献   
7.
精神损害表现为被侵权人所产生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压力,具有不可度量性、主观感受性、不可逆性和附属性等特征。在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功能、惩戒功能和补充功能。现行国家赔偿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上述内容,但法律本身并未将精神损害及其赔偿界定清晰。欲发挥精神损害赔偿在国家赔偿中的作用,需要借助相关的私法资源,并结合国家赔偿法整体结构,尽快出台可行的相关司法解释,从而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条款中的侵权情形、精神损害、严重后果以及抚慰金性质。同时,可期待的司法解释还应规定确定抚慰金的参照因素,甚至制定抚慰金指导表,以便更好地指引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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