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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子产品用户界面是生产者投入了人力、财力研发的智力成果,也是电子产品竞争的主要因素之一,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此保护的明确规定,实践中权利人一般向法院寻求著作权法保护.我国对电子产品用户界面可采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但应对之设置比较高的门槛,以限制其权利滥用,防止企业巨头的垄断.基于保护电子产品用户界面容易产生垄断,对已形成垄断的电子产品外观设计的权利行使也应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2.
历年商标的规范性文件反映了商标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以及商标法中的盲点,这些难题及盲点就是商标法修改的焦点。统计分析我国有关商标的规范性文件,尤其是2002年以来有关商标的规范性文件,可知优化程序、完善驰名商标规定、调整商标权的保护、协调商标与商号的冲突等是现行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焦点。  相似文献   
3.
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是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特别是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的本质决定了该权利的行使具有一定的垄断性或限制性,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亦认可这种垄断性或限制性;但与此同时,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如何解决此类条款的冲突,如何评判技术转让合同中限制条款的效力,需要本着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促进创新原则,利益平衡原则,保护国家利益原则等原则,依据合理的标尺予以公平合理的评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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