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5篇
  免费   0篇
丛书文集   3篇
理论方法论   1篇
综合类   1篇
  2014年   2篇
  2012年   1篇
  2011年   1篇
  2008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1.
邓炜辉 《学术论坛》2012,35(2):85-90
宪法社会权条款在司法裁判中适用是落实"民生至上"宪政理念的必然选择。目前,人民法院援引宪法社会权条款裁判案件已开始步入司法实践舞台,并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趋势。规范和完善宪法社会权条款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必须依照尊重、保护和给付义务的递进次序,由受案法院以合宪性解释的基本形式予以直接适用。  相似文献   
2.
人性尊严是人之为人的尊严,是基本人权保障的根源与基础,是最上位的宪法原则.农嫁女征地补偿权的宪政保护是由人性尊严主体开放性、内容平等性及目的发展性等特点推导出的必然结果.保护农嫁女征地补偿权,应该以保障人性尊严为前提与核心,只有通过对人性尊严的保护才能从根源上消除农嫁女征地补偿权的歧视.  相似文献   
3.
国家对社会权法律义务的裁量与履行,必须以给付义务为重心,以物质财富为依托,并围绕最低核心基准而展开。坚持最低核心,即是要求国家在坚持和促成重要性平等原则的过程中,应且只应以保证全体社会成员最低水平的经济财富和社会保障为其在法律上的全部给付义务内容。在性质上,国家对社会权的这种最低核心给付义务,实为一种以结果义务为主导的行为义务与结果义务的统一体;在内容上,该义务裁量基准,要求国家应且只应以保证公民享有健康且文化性的最低生活水准为限度。在具体操作层面,只有同时满足贫穷线基准、扶养赡养人基准的公民,才能合格地成为其受助主体。国家对上述受助主体的给付,应当包括生活扶助、住宅扶助、健康扶助、教育扶助等内容。  相似文献   
4.
通过系统考察我国《人民法院案例选》(1992-2012)所刊载的所有受教育权案例,可以发现当前我国通过司法保障受教育权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在现行司法体制框架之内,通过宪法适用途径以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在当前中国尚不具备自洽的逻辑基础。尽管如此,对于某些疑难受教育权案件,人民法院仍有义务在案件的裁判说理部分通过援引宪法说理以使其案件的最终判决更有说服力,而这也恰好是人民法院遵守宪法、重视人权的具体表现。  相似文献   
5.
劳动权在宪法权利体系中主要是作为社会经济权利存在的。通过系统考察世界55部成文宪法规定,劳动权立宪多是以规定其国家保护义务内容为中心。在具体立宪形式上,各国劳动权及其立宪保护义务多是处于宪法基本国策及基本权利章节中,其宪法效力主要表现为弱意义上的"宪法委托"。在立宪内容上,多数国家均是选择性规定劳动就业保护、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特殊群体保护以及休息权等部分内容。虽然相较于域外多数国家宪法以及国际人权公约规定,我国劳动权立宪规定已表现得较为完备,但作为一种发展性需求,其在宪法制度空间中仍有继续发展和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