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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非营利性组织的法律界定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触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但是,社会问题的多重性、复杂性使市场机制难以应对,单独依靠政府力量已不能解决众多的社会问题.而非营利组织的兴起恰恰弥补了第一、二部门在解决社会问题上的不足,因而非营利性组织从一产生就受到了人们的高度重视.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时间很短,非营利组织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在正式文件中基本没有出现过.因此,我们有必要就非营利性组织的定义进行探讨,从而在实践中促进非营利性组织的快速发展.  相似文献   
2.
邹津宁  龙雯 《学术论坛》2012,35(4):162-165
随着体育产业的飞速发展,涉及到体育问题的商业诉讼数量增加,法律问题涉及的范围开始不断扩大。尽管我国体育产业化的历史还很短暂,但实践中却已经产生了一些在体育产业化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里由来已久的纠纷,这其中就包括运动员流动中的纠纷。文章通过分析欧盟法适用职业体育的情况,希望能对我国反垄断法规制职业体育组织的中自由球员的问题提供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3.
农民工权益的保护问题已成为当前社会的热点。从法律视角农民工权益受损的问题,指出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加强相关立法,完善劳动法等现行法律制度以及严格执法。而从农民工本身而言,要不断提高法律意识,懂得并勇于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竞争法在我国兴起时间并不久,理论界对许多基本问题的研究尚不充分.我国把竞争法主体称为经营者.总的来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经营者的定义存在矛盾的地方,这同时也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经营者的混乱.我们应当把竞争法中的经营者定义宽泛化,使其适应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论其行为是否具有营利性,也不管其行为责任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营业资格和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或者按规定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只要行为主体实施了法定限制和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行为,我们就应该认定其违反了我国竞争法的规定,进而可以适用竞争法来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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