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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条款有三个,即第16条、第17条和第18条。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第16、第17和第18条规定的主观因素情况,是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主观条件,即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本文分析指出,刑法总则第17、18条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刑法总则只规定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主观必要条件(即第16条关于“不是犯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在金融诈骗罪中,牵连犯罪比较普遍,基本上每一个金融诈骗罪中都存在牵连犯罪的现象,这与其他刑事犯罪比起来是一个显著的特点。因此,如何正确处理金融诈骗罪中的牵连犯罪,切实贯彻刑法总则规定的罪刑相应原则,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就是刑法理论工作者和司法人员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按照当前理论上通行的观点,对牵连犯,除刑法分则明确规定按数罪并罚处罚外,其余一律按"从一从重"的原则处罚。这在目前出版的一些教科书和有关新刑法释义中突出地表现出来。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于法无据,并违反刑法规定。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刑法解释主体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郑厚勇 《江汉论坛》2003,(5):104-106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刑法的立法权由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刑法的解释权也应由相应的机关行使。但是,我国目前对刑法进行解释的机关很多,有最高立法机关、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检察机关,还有最高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省级审判机关和省级检察机关等等。在这些对刑法进行解释的国家机关中,有的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刑法进行解释,有的不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而是根据行使职权的需要对刑法进行解释。这种多个国家机关对刑法进行解释的现状,是与我国当前施行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政方针相违背的,也是违反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另外,本文在列举和分析我国刑法解释主体的现状以及种种违法解释的同时,也一一指出了我国规定法律解释的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最后,笔者阐述了解决我国刑法解释混乱状态、规范刑法解释的见解。  相似文献   
4.
根据刑法第 9章渎职罪各条文规定 ,渎职罪主体 ,除个别犯罪外 ,都是特殊主体 ,即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渎职罪的主体 ,不能构成渎职罪。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扩大了渎职罪主体的范围。这违背了刑法关于渎职罪主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1993年确立的收容教育制度,立法者是把它当做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看待的。从这种制度对收容教育人员的负面影响来讲,带有明显的惩戒性和行政处罚性。收容教育与被普遍认为是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有极大的相似之处,与强制戒毒等行政强制措施又有明显的区别。收容教育的行政处罚属性显而易见,不能掩饰和抹煞。  相似文献   
6.
1997年刑法修改前,司法解释将挪用公款不退还的情形规定以贪污论处,在当时被理论界批评为客观归罪,有悖定罪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1998年司法解释将挪用公款后客观上有能力退还主观上不想退还的情形排除在挪用公款罪之外,转而以贪污论处,是以不退还、拒绝退还等客观结果推定贪污目的的存在,仍然是一种客观归罪。能够证明挪用公款主观目的向贪污公款主观目的转化的事实,不是非法占有公款的客观结果,而是非法占有公款的行为和过程。  相似文献   
7.
建立在三权分立基础上的司法独立原则虽然有其阶级局限性,但它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对实行议行合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一些早期社会主义国家在本国的宪法中都确定了这一原则,但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原则一般都停留在宪法中的原则性规定上,这些规定都不明确、不具体,特别是对于如何从制度上保障司法独立缺少法律规定。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早在1954年,就在宪法中确定了司法独立原则,由于未能在国家权力行使方面建立起有效的权力分工及制约机制,因而司法独立难以真正实现。1982年宪法…  相似文献   
8.
论收容教育的行政处罚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3年确立的收容教育制度,立法者是把它当做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看待的。从这种制度对收容教育人员的负面影响来讲,带有明显的惩戒性和行政处罚性。收容教育与被普遍认为是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有极大的相似之处,与强制戒毒等行政强制措施又有明显的区别。收容教育的行政处罚属性显而易见,不能掩饰和抹煞。  相似文献   
9.
收容遣送制度施行到20世纪90年代,走向了一个极端,即福利性的收容遣送变成了惩罚性的收容羁押.取代收容遣送制度的<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虽然完全克服了收容遣送的极端做法,但似乎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对受救助人员无限制的救助,一味强调受救助人员的权利和要求,没有规定其义务;对救助理管理机构只规定提供救助理的义务,没有赋予其管理的权力.这种极端的做法有可能使我国的救助管理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10.
1997年刑法修改前,司法解释将挪用公款不退还的情形规定以贪污论处,在当时被理论界批评为客观归罪,有悖定罪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1998年司法解释将挪用公款后客观上有能力退还主观上不想退还的情形排除在挪用公款罪之外,转而以贪污论处,是以不退还、拒绝退还等客观结果推定贪污目的的存在,仍然是一种客观归罪。能够证明挪用公款主观目的向贪污公款主观目的转化的事实,不是非法占有公款的客观结果,而是非法占有公款的行为和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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