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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信息已成为21世纪最有价值的资源之一。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断涌现,成为当前刑事治理的重点领域。在司法实践中,混用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现象屡屡发生,影响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也关系着刑罚的处罚边界。“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对象,是刑民规范聚合的必然产物。因此,应当尝试在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价值指引下解读“个人信息”概念:在形式上,以《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基础,采取狭义的个人信息认定方式,将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隐私进行明确区分;在实质上,深刻把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内核,个人信息作为本罪的行为对象应当充分体现个人信息自决权的法益本质,从而为实现信息主体的选择权和决定权提供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2.
TPP协议通过扩大知识产权领域的刑法保护范围,缩减犯罪构成要件,明确适用情形,丰富处理程序,总体抬高了国际领域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水平;而力度不足、体系失衡和概念冲突是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症结所在。我国应借TPP协议之东风,及时更新前置性法律法规,系统调整刑事法律规范,尝试全新的刑事立法模式,以便全方位推动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3.
金融互联网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时代和观念变化的产物,互联网因素并没有改变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功能和金融本质,这决定了金融领域仍是监管和规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争议不仅在于网络融资的合法性问题和风险性评估,更在于其中前置性法规和刑事性法律的脱节和滞后。网络融资的基本方式决定了多元化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风险。与网络融资行为密切相关的刑法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非法经营罪,是否构成各罪取决于网络融资平台本身的运营模式和事实行为。刑法应该坚守“二次违法性”理论的底线,在行政犯问题上保持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统一。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监管法律法规,而非轻言刑事法律的介入。    相似文献   
4.
第四方支付是聚合多种支付通道的高效便捷的在线支付方式,具有广泛的兼容性、显著的便利性和集中的流量性。网络黑灰产在利用非法第四方支付的过程中产生了企业商户类、跑分平台类和虚假交易类三种主要业务模式,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洗钱犯罪、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犯罪类型。基于非法第四方支付犯罪的监管难点,理应进行前置性法律法规的充分规制,明晰刑法适用的统一标准乃至推进刑事立法的适当补充,从而将非法第四方支付犯罪的防治策略提升为治理网络犯罪的有效经验,以保障数字经济的长远发展和网络秩序的持续稳定。  相似文献   
5.
本文借助CiteSpace软件提供的知识图谱,系统梳理Web of science和CNKI数据库中国内外关于大学生心理健康研究的期刊,通过对研究文献发文量、作者、机构和关键词的分析,对国内外研究的热点和趋势进行梳理。研究发现,抑郁症、社会支持是国内外大学生心理健康领域研究的共同热点;心理问题应对方式和心理健康问题是该领域研究的前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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