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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产权利若想证明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必须正视公权力对其所施加的约束与限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的权利要求与我国土地开发垄断制度设计,客观上使土地开发补偿制度应具有双重功能,既能填补受补偿人所受损失,亦能使受补偿人公平参与土地开发收益的分配.我国土地开发补偿制度功能缺失的根本原因在于权利人土地发展权的缺位,故应分别从农地、市地两种开发补偿项目中增加土地发展权损失补偿,以实现以开发补偿制度矫正土地开发收益分配失衡的目的.  相似文献   
2.
我国农村土地登记总体上呈现“法律缺位,政策先行,回避争议,强制推进”的特点,希望借助权利登记制的治理功能,通过完善登记实现对农村土地流转秩序的治理.但不可忽视现有登记制度的缺陷为秩序治理所形成的影响:如虚化的权利主体不能确立登记主体,分立的登记机关无法产生统一准确的登记信息,错位的效力规则无法达成一致的权利变动预期,模糊的赔偿责任导致无法划定登记权行使边界.这些障碍必须通过统一权利主体与登记机关信息、按土地的不同用途构建效力规则及完善错误登记的损害赔偿制度予以克服.  相似文献   
3.
农地收益分配体制变革的法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理的农地收益分配体制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激励农地的直接经营者经营农地,使农地收益实现最大化;二是农地收益各个主体所取得的收益比例大体适当,符合其收取收益的目的。要想达到这两个方面的目的,在农地经营的微观层面,应该保证农地经营的自愿交换机制及权利保护机制发挥作用,使农地始终由最有能力的经营者经营;在宏观层面,则应体现农地的宏观使用效率,避免农地分散的个体经营可能导致的无效率行为,主要应由政府等公共权力组织介入以实现农地收益的合理分配。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就是农地收益分配体制变革的宏观指向,首先实现城乡之间农地收益的合理分配主要依赖政府等组织的公共权力手段;其次在乡村社会,农地收益的最大化不仅需要农地自愿交换机制与权利保护机制在微观层面发挥作用,还应包括政府等组织运用公共权力手段消除实现农地收益最大化的诸多制度性障碍等内容。  相似文献   
4.
5.
论永佃权在完善我国农地使用权制度中的价值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中国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又主要是土地问题。永佃权制度作为改革现今农地使用制度的有益借鉴,已为许多学者所肯定。但永佃权制度与农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具体制度上如何对接,仍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我们认为,两种制度对接的基础是两者间诸多的共同性;依据永佃权制度,现行制度下"三提五统"的征收,应以土地收益的一定比例为依据,而不是以全村农民的收入为标准;当永佃权在被赋予了物权性质的权利之后,农地主体间的利益不平衡问题,能够得到较为妥善的解决。  相似文献   
6.
中国现行法中的留置权存在适用范围窄、留置物种类少、特殊留置权空白、留置权消灭方式单一等缺陷,物权法(草案)对其缺陷有所修正,但依然存在不足,还应从增大留置权适用范围、增加留置物种类、增设留置权类型和改进留置权消灭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我国《民法通则》有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已经不敷所用。本文从检讨《民法通则》的现行法律条文出发,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赔偿义务主体、免责事由三个方面进行了研究,以期完善我国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理论,期待为民法典设计此种类型的法律规范尽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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