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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上产品责任的立法规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法益定位不当、"产品"的指涉范围过窄、缺乏危险犯的犯罪构成等,难以适应风险社会背景下保障产品安全的需要。鉴于国际上刑法中产品责任犯罪趋于危险犯扩大适用、一般性因果法则松动、严格责任原则被采纳,我国刑法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规定也应作出适当调整,由事后惩罚模式逐步转向事前预防模式。  相似文献   
2.
当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在取得突出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准入门槛过低,与职业技能教育脱节,欠缺通识教育,欠缺职业伦理教育等缺陷。立足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法治水平,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应当避开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路线之争,从微观层面上去探讨如何培养能与社会有效对接的多层次、多类型的法律人才。应用法学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为根本目标,坚持专业教育和通识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相结合,系统教育和分类教育相结合的路线,走出了一条人才培养的新路。  相似文献   
3.
共犯与身份问题是刑法中的疑难问题,围绕这个问题的学说观点纷繁复杂,然而始终未能取得较为一致的看法。文章对我国刑法中的共犯与身份关系厘定中的相关具体问题进行了探索,以期对二者的关系有一个更为清晰的把握。在立法论上主张在将来的刑法修订中对共犯与身份问题进行集中概括的规定,确立共犯与身份关系的一般条款。  相似文献   
4.
财产性利益正日益成长为财产犯罪对象中与有体财物、无体财物鼎足而立的一极。财产结构的这一变化深刻地影响了财产犯罪的格局,盗窃罪和诈骗罪的传统教义有必要因应这一变化进行重释。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盗窃罪的适格对象,但盗窃罪行为对象的变迁并不意味着要重构其行为结构。对财产性利益的盗窃和对狭义财物的盗窃一样,仍应符合盗窃罪"排除他人占有+建立新的占有"的基本取财模式。在侵害对象是财产性利益的场合,占有转移是通过排除原占有者对财产性利益载体的占有进而建立对财产性利益载体的新占有来实现的,不符合这一要求的单纯的财产性利益的转移不构成盗窃罪。诈骗罪以处分行为为核心要件,转移占有并非其必要要件。对于诈骗罪处分行为的认定,应当坚持处分意思必要说,无意识处分因不具有处分意思而不构成诈骗罪;对于处分对象认识错误的问题应按照处分对象同一性的规则去处理,满足同一性规则的才可能认定处分意思的存在;对于处分行为相对方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处分意思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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