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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基本法第七条规定,澳门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土地制度的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改变,除了涉及澳门土地所属问题,还涉及澳门特区的成立和基本法的实施对澳门原有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的影响。具代表性的案例是去年澳门特区终审法院就观音堂地段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民事诉讼案所作出的裁决:在特区成立前未获依法确认为私有的土地,特区成立后就成为国家所有,也不能通过司法裁判确认这些土地的所有权或利用权为私有,无论有关诉讼是在特区成立之前还是之后提起的。也就是说,澳门从此再也不会有新的私人业权土地了,连"和平占有"也不能了。土地制度改变所带来的影响,可从上述观音堂地段的官司反映出来,未来可能还涉及棘手的离岛土地"纱纸契"的法律地位问题。本文以终审法院的有关裁决为例,进而讨论土地制度的改变对于土地"纱纸契"问题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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