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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淑文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0(3):20-23
腐败是将“公权力”蜕变成为个人或个别集团牟取私利的工具,是社会生态系统要素变动所形成的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结果。对待腐败零容忍,就是要在社会生态要素中对任何轻微腐败行为都不允许其存在,以净化公权力施行的社会生态环境。构建腐败零容忍机制,需要通过社会生态系统的相互制约、相互调节,将其纳入社会生态要素,以在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形成惩腐倡廉的社会氛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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