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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的社会,是法制社会,法律是每个人权益的有力保障。当您的权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权益受到侵害,而又不知所措时,请告诉我们。本栏目将为您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帮助。来信请寄本刊“维权信箱”咨询律师收。E-mail:tanglugan@163.com离婚了,“无形资产”可否分割我与朱某1998年结婚,1999年,在我的要求下,朱某学会了开车,拿到了执照,并找到一份月收入3800元的好工作。而我却在家生儿育女,孝敬公婆,耽误了事业前程,为朱某的成功付出了许多。现在我因为单位效益不好,待岗在家,每月收入只有300元。如今,我和朱某因感情不和闹离婚,我想朱某的开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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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妹陈文娟和魏喜奎在同一家厂里打工,日久生情,两人很快就确立恋爱关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矛盾与日俱增。魏喜奎感到两人已无法再相处下去,于2012年3月向陈文娟提出分手。对于这样的结局,我妹妹哭得天昏地暗,觉得只有钱才能弥补自己4年多的青春和付出。深感不安的魏喜奎只得向我妹妹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自愿支付陈文娟青春损失费3万元,每月支付6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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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林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恋爱关系确定后,我便搬到林某家中,和林某一起居住生活。林某家开了一家杂货店,我平时有空时,便经常去杂货店帮忙打理。由于我们共同的努力,原本亏损的杂货店开始渐渐有了起色。然而就在此时,我和林某的感情却亮起了红灯,一次争吵后,林某将我赶出了家门。请问我在和林某同居期间帮他打理杂货店,能否向他索要劳动报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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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未婚同居现象调查研究——以广西高校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钟铭佑 《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8,19(2):40-41
大学生活多姿多彩,年轻异性彼此互相吸引。大学生未婚同居现象越来越多。对学生的学业产生影响。给学校的管理工作带来不便。作为学校的教育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应分析大学生产生这种现象的生理、心理、情感、经济、社会环境等原因,加强大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工作。正确引导他们的人生观和婚恋观。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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