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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经济法的经济学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场调节机制发挥作用的法律保障。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虽然学术界尚未形成定论,但大都定位在弥补市场缺陷,规范国家干预之上。如果说,成熟的经济学与幼稚的法学的提法过于偏颇,在市场与国家关系领域,经济学的确比法学成熟得多。运用经济学理论,对民法与经济法进行法律的经济分析,不失为科学界定二者调整范围的佳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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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小龙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8(1):92-95
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了民法与经济法主体假设的不同.在此基础上阐述了民法与经济法的立法本位、基本原则、价值取向及作用的不同.指出个人在社会中的两面性决定了民法与经济法的二元制法律调整模式.民法与经济法分别在不同的层次上调和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冲突,实现社会的均衡发展. 相似文献
3.
股东之间利益的冲突与平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持股份额的不同,控股股东往往利用自己在公司中的优势地位,限制少数股东的权利。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选举董监事、股利分配以及公司收购中。要平衡股东间的利益冲突,必须对控制股东的权利予以限制,实现股东权利的实质平等。同时,采取措施加强少数股东在公司机关的发言权,将公司机关的权力分立与制衡建立在股东间的权力分立与制衡基础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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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回应社会化的趋势,民法自身作了一些修正,加大了对个人自由与权利的限制,由近代民法发展到现代氏法,但仍未脱离个人本位的私法属性.经济法的产生即为了弥补民法社会化的不足,而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为宗旨.本文从社会化角度论述了民法的发展演化及局限性,揭示了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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