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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建业 《沈阳建筑大学学报》2007,9(4):494-496
指出民法上的第三人可以分为具体第三人和抽象第三人,其中抽象第三人的存在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阐述了民法以自己的方式与公共利益发生现实的联系,这为抽象第三人的存在提供了现实基础,同时说明民法并不因为抽象第三人的存在而改变其私法性质.提出了关于公益与私益关系的并行理论,为抽象第三人从公共利益中脱胎成形提供了理论依据.由于抽象第三人的存在,为民法与公共利益的联系开辟了新通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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