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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司法化是指行政权的运行采用了司法的构造方式,即通过开放行政权决策系统,吸纳公民参与政府决策,为公民和政府进行理性交涉与对话提供一个制度空间,以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程式化和法治化.行政行为司法化在约束行政权力规范运行的同时,促成了政府决策的正当化,这有助于政府权威的树立和维护,并进而成为实现宪政政治的一个必要环节和步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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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阐述了宪政背景下,现代法治国家司法审查制度的产生、刑事司法领域内行政权力的特性及其与司法权的关系。作者就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侦查权与检察权的定位进行了分析与检讨,认为二者作为行政权力,具有“范围宽泛”和“不受制约”的特点,应当按照“有限政府”与“权利保障”的宪政要求,在我国建立司法审查制度,通过实行司法令状和非法证据排除等措施,规范和制约我国侦查权与检察权,以实现我国宪法“保障人权”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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