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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由是合同法的核心价值,限制自由要有充分的理由。在射幸合同问题上,限制其自由的理由主要是:不得严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严重损害当事人自身的利益。这既是有限的柔性家长主义的需要,也是尊重习俗和习惯法的需要。具体来说,对于对抗风险型射幸合同与激励型射幸合同,要尽量保护;对于经营性射幸合同,要严加控制,实行特许经营;对于其他类射幸合同,要在考虑习俗和习惯法之后,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2.
文化传统、社会变迁与诉讼时效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应立足于社会现实,以解决社会问题、维持社会公正为己任。作为舶来品的我国诉讼时效立法,不仅没有与之相对应的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而且与我国固有的文化传统枘凿甚深,与变化了的社会现实需要也不相符。不过处于全球经济一体化格局之下,保留诉讼时效制度仍有一定必要,只是应将其适用范围限定为与商业交易有关的请求权,同时应大大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相似文献   
3.
从定金罚则看,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的定金为违约定金,其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十分有限。不仅如此,比较定金罚则的安全价值与其所产生的低效率、不公平、损害自由等负价值,现行定金制度功不掩过。要解决这一问题,在《合同法》修订之前,应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引入经济胁迫概念,允许当事人撤销部分明显不公的定金合同;并运用目的性扩张方法,填补立法趣旨不适合型漏洞,亦即:将《合同法》第114条对违约金的规定扩张到定金上,允许法院等干预定金数额。当然,最根本的解决方法还是废除定金罚则,变违约定金为解约定金。  相似文献   
4.
本文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应界定为具有私益性复制价值的知识或符号。这一宽泛的界定源于知识产权种类的不断增多。客体的特殊是知识产权最重要的特征,其他特征莫不与之有关。知识产权具有两大类重要特征:一是客体的非物质性、客观外观性、可复制性与一般有价性;二是效力的地域性、时间性及其他有限性。  相似文献   
5.
自然人心智发育到一定程度是法律赋予其行为能力的重要前提.作者认为,现代少年儿童的心智发育较之十几年前有较大的变化,这一社会事实足以影响到行为能力年龄线的划定,法学界对此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在作者看来,将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线从现在的10周岁降到6或7周岁是必要和可行的.并建议,值此民法典起草之际,应组织力量就有关事实进行社会调查,为重定行为能力的年龄线提供更为可靠的依据.  相似文献   
6.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关于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义务的规定存有漏洞,依目的性限缩方法,用人单位履行公示义务不足以保障劳动者知情权的,应当履行告知等义务。违反公示与告知义务将影响规章制度的效力,这与法律法规的生效情形不同: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存在可选择性、可推知性、主动获知义务强度、负面影响程度等方面的差异,故法律法规采"一体生效主义",而可能对劳动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规章制度宜采"各别生效主义"。此外,对于资格条件型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违反公示与告知义务的,应对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赔偿数额可相当于劳动者重新就业的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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