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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双碳”目标的实现需要减排与节能双重驱动。碳交易体系与绿色低碳政策在适用范围、主要目标、实施效果方面具有交叉重叠性,多个环境政策工具并用能够有效应对减排问题的复杂性,但应注意环境政策工具之间的张力与内耗。碳交易体系与绿色低碳政策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具有一定的“默契性”,后者能够弥补前者的一些不足,如市场失灵、金融风险、道德风险等。然而基于两者目标上的潜在重叠,碳交易体系的配额价格传导性和“水床效应”对绿色低碳政策的外部性影响应予以有效规制。我国应确立碳交易市场在减排体系中的统领地位,首先避免绿色低碳政策与碳交易体系在规制范围上产生交叉或重叠,降低政策内耗;其次要完全评估绿色低碳政策对减排的影响,确保以一种兼容和透明的方式与碳交易体系并存;最后要合理管控其他绿色低碳能源政策对碳交易体系减排的渐进影响,确保减排的有效性和经济性。  相似文献   
2.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单边要求进口商购买碳排放证书的首要问题是能否符合WTO法律要求。基于碳边境调节机制提议和WTO法律条款及案例分析,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有可能落地实施,不过其在实施模式、实施路径方面皆面临挑战。碳边境调节机制对中国出口商品和碳价都有影响,中国应主动与欧盟沟通协调争取豁免待遇,并从法律上进行抗辩:欧盟碳交易体系配额价格与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有偿购买证书“内外有别”有违WTO国民待遇原则,且“必需”性要求中的碳税可作为替代措施与欧盟将自身标准强加给贸易伙伴已经违反了GATT第20条“一般例外”实质性和程序性要求。中国还应积极推动低碳转型和碳市场发展,尽早实现与欧盟碳交易市场的合作互认,不断提高自身相对成本优势和市场竞争力。  相似文献   
3.
国际减排合作一直面临着缔约方之间基于自身目标选择不同解决方案而难以协同的困境。《巴黎协定》第6条第2款在尊重参与方自主性的基础上,为减缓成果跨境流转提供了“合作方法”,但在对国际转让减缓成果的具体内涵、法律属性、流转条件、核算要求以及人权保护相关问题分析后,国际转让减缓成果在产生情形和转让条件上的不确定性为参与方采取单边主义措施提供了空间,这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巴黎协定》多边主义合作减排初衷相悖。有鉴于此,中国应秉承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明确国际转让减缓成果的金融服务属性,援引WTO服务贸易协定、捍卫“共区原则”、擅用《巴黎协定》遵约机制、坚持国家中心视角人权保护全方位和多角度参与第6条第2款“合作方法”的细节谈判,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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