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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供给机制不完善是造成公共产品供求矛盾的一个根本原因。现行单向的决策机制、一元的供给主体和垄断性供给方式带来诸多弊端。创新供给机制,建立自下而上多利益中心决策机制、建立包括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在内的多元化供给主体机制和供给方式。法律规制中应赋予不同利益组织参与决策权,主体间供给责任分配。规制法律既有公法还包括私法,并遵循双重利益平衡和充分竞争原则。  相似文献   
2.
政府适度干预简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黄明欣 《齐鲁学刊》2012,(5):112-115
自由竞争经济下,资本家的过分自利行为造成了市场失灵,因此政府以一种"调控人"的身份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而长期的政府干预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政府失灵"。传统政府干预理论认为这种现象是由于经济法未完全生效的原因,并依此提出双向干预说,期望利用经济法克服政府失灵。但实际上政府失灵是经济法的一部分,对政府失灵的克服只能是完善经济法自身,具体措施可以引入适度干预学说:第一,引入契约机制的互动干预体系;第二,建立责任与干预相统一的问责制度;第三,将克服"政府失灵"列入除经济法以外的合适法律形式。  相似文献   
3.
银行信用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中,具有先导和推动的作用。如何强化国有商业银行信用更是金融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银行业垄断体制、国家信用的隐性担保、政府长期干预、法律的不完备等外在体制上的原因和国有银行产权安排、经营体制、人事制度等内生性因素共同导致了国有银行信用外观坚实、内在缺失的现状。完善相关立法,将体制上的对策与法律上的对策相互结合,构建稳健的银行信用。  相似文献   
4.
学界对消法能否适用于学校与大学生之间的纠纷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采取折衷说既正视高等教育消费的时代特点,同时固守了教育公益性的本质。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以来,高等教育消费成为生活消费,高校从单一的教育管理者身份向兼具教育服务者的双重身份转变,频繁发生的高校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事件需要消法对高校与学生纠纷的适用。法学界对"经营者"的重新认识与首例高等教育消费案的审判结果使消法适用于大学生成为可能。消法的适用首先应遵守教育规律、尊重高校学术自治权,且不能替代行政诉讼法。大学生是有限的消费者,应突出其安全权、财产权、隐私权、知悉权、求偿权和诉讼权六大消费权益。  相似文献   
5.
我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存在着促进与歧视并存、营利性与公益性矛盾之争的双重矛盾,这种格局导致立法之"促进"目的不能实现。为破解这双重矛盾,应消除歧视,将民办教育改称为私立教育,并区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类型,不同类型实行不同促进政策、不同规制手段。承认所有的私立教育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公益性,而营利性教育是教育产业的运作方式之一,公益性与非营利性不能互为因果关系,是属于两个层面上的办学表现,二者本身不存在矛盾。  相似文献   
6.
地方立法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做出了较多有益的修改和探索,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提供了很好的立法资源,但其中也存在诸多缺陷,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应吸收借鉴地方立法的合理之处,同时注意克服其缺陷。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阶段正在进行信用建设,但信用的建设不能取代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前者为道德诚信,后者为法律诚信。二者虽有联系,但在起源、内容、功能及调整方式和表现形式上有区别。诚信原则维护的是实质正义。信用缺失的治理应是将二者相互结合,功能互补。  相似文献   
8.
当前高校与学生纠纷的产生可以从二者关系的变化找到根本原因。高等教育领域的改革使得高校不仅是行政管理者,还具备了经营者的身份。学生是受教育者和不完全消费者的统一体。传统的一元结构定位导致高校侵犯学生消费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应确立学生的消费者地位,将高校作为经营者的行为纳入市场竞争法的规制中。高校依据教育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管理权时是行政管理者,而在行使自主管理权和后勤管理权时则应是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相似文献   
9.
高等教育具有较强的外部性、排他性和竞争性,这种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使得高等教育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提供服务。我国高等教育机构在当前的市场竞争中已经出现名称混同、虚假招生宣传、贿赂、诋毁竞争对手办学声誉及不正当的人才引进等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规制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制度严重缺失,而且现有的规制立法层次较低。鉴于我国立法的现状,可突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法地位,以行为定主体,将高等教育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该法规制范围,这样既有利于全面涵盖各类高等教育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满足法律规制的普适性要求,又有利于提升调整该类行为的立法层次,满足规制法律的权威性要求。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阶段正在进行信用建设,但信用的建设不能取代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前者为道德诚信,后者为法律诚信。二者虽有联系,但在起源、内容、功能及调整方式和表现形式上有区别。诚信原则维护的是实质正义。信用缺失的治理应是将二者相互结合,功能互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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